盘县政办发〔2014〕10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4〕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
工作任务 |
落实措施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健全完善低保与就业(扶贫)、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等衔接;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县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0%,新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
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中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
2014年12月底前落实并持续实施 |
2 |
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研究制定盘锦市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
县民政局、县编委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省出台办法后完成 |
3 |
研究制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
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指导意见,及时制定全县实施意见。 |
县民政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省意见出台后6个月内完成 |
4 |
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提出社会救助的目标和任务,并将其分解落实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之中。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5 |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
进一步加强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 |
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2014年底前落实并持续实施 |
6 |
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每年根据政府社会救助工作安排,测算社会救助资金需求,核定社会工作经费,并将所需资金按规定纳入年度预算。 |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落实措施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7 |
制定或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
根据2014年底前国家和省出台的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和完善我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
县财政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省出台文件后完成 |
8 |
建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全县低保信息管理操作系统本地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
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低保信息操作系统本地化项目建设 |
9 |
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
研究制定《盘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
县民政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 |
10 |
完善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具体措施 |
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具体办法,及时研究制定我县贯彻落实意见。 |
县民政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省政策出台后6个月内完成 |
11
|
规划、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供应 |
编制《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落实储备库建设项目资金,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完善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扩大物资储备规模和储备覆盖范围,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保障能力和调配效率;将救灾物资采购及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 |
逐年落实 |
12 |
研究制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核定办法,规范自然灾害信息发布机制 |
执行国家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核定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自然灾害评估会商制度;建立由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统一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制度。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地震办、县气象局、县统计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省制度出台后完成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落实措施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13 |
完善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研究制定全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省意见出台后完成 |
14 |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 |
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结算服务。 |
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各镇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5 |
完善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按照国家出台的意见,制定我县具体措施。 |
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国家和省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
16 |
完善实施教育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办理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建立健全从学前班到研究生教育救助体系。 |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待国家具体意见制定出台后实施 |
17
|
完善实施住房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按照国家出台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
国家意见出台后6个月内完成 |
18 |
完善实施就业救助政策措施 |
继续落实好县委、县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措施和办法,继续面向就业困难群体开展帮扶工作,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力度。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9 |
完善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健全完善全县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政策措施。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待省政策出台后完成 |
20 |
完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措施 |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出台后,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我县贯彻意见。 |
县民政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落实措施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21 |
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支持政策 |
根据国家出台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和完善我县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支持政策。 |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地税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22 |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
国家相关意见出台后,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县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实施意见。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有关部门 |
国家和省相关意见出台后完成 |
23 |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
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评,全面落实低保备案制度,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过错责任追究。 |
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4 |
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查询、核对机制和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
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2014年12月底前,县(区)各级按照县政府要求全部建立核对机制并开展核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建立起跨部门的信息核对网络体系。 |
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盘山分行、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农业银行盘山县支行、县信用联社、各镇人民政府 |
按时落实并持续实施核对工作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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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办、办理机制 |
组织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意见,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办、办理机制。 |
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相关规定并逐步推行 |
26 |
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长效机制,结合各部门、各层面的法制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法制宣传。 |
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司法局、县广电局,各镇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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