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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10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2 浏览次数:432

盘县政办发〔2014〕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盘政办发[2014]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盘县委办发[2014]17号),设立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原县食品安全办公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县卫生局食品卫生监督划入。

2、将原县卫生局承担的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职责划入。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县相关管理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质量综合管理和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五)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负责商标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刑事犯罪司法衔接工作。

(七)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行为。

(八)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九)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争议。

(十)承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行为。

(十一)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标准的实施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任。

(十四)承办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考核评价、综合协调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分析、预测工作;负责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及示范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负责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县食品安全应急体制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及所属单位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宣传、信息、调研、督查、接待、统计等工作。

2、人事教育股(行政监察股)

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相当级别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工作。

3、行政审批股(注册股)

负责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方面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和审批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承担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报告工作;承担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管理、维护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登记管理法规的案件。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民营企业协会工作。

4、法制股

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工作。

5、食品应急协调股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考核评价、综合协调联合执法工作;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协调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分析、预测工作;负责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及示范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6、食品生产监管股

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抽检及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负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肉制品、乳制品、冷冻饮品、特殊膳食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7、食品流通监管股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抽检及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8、食品餐饮监管股

掌握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规范餐饮消费许可管理,监督实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监督抽检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负责开展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工作;承担重大及较大食物中毒事故查处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工作。

9、药品器械监管股

掌握分析药品流通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流通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流通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毒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审查的现场检查及监管工作;负责组织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全县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报告、评价、反馈、预警工作。

10、市场规范管理股

组织指导本系统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对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管理;承担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承担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工作;组织查处各类市场及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依法组织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指导动产抵押工作,依法监管拍卖行为;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11、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拟订商标管理的措施、办法;负责商品(服务)商标、标志的保护,查处商标侵权和违法案件;负责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负责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省、市著名商标推荐管理工作。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实施、办法;拟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商标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12、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管理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14、质量与认证监管股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拟订重点监督的县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承担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评审和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

15、标准计量股

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对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管理全县计量标准;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全县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16、财务股

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的管理;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罚没物资的管理;负责资产管理工作。

(二)直属机构

整合原县工商局的公平交易科、原县质监局和县药监局的稽查股,成立盘山县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机构规格为副科级,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承担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承担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具体协调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按职责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承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及保健品、化妆品稽查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行为;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稽查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承担受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举报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刑事犯罪司法衔接工作。

(三)派驻机构

设立十一个市场监督管理所:1、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2、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3、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升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4、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胡家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5、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岭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6、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家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7、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甜水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股级;8、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得胜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9、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坝墙子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10、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古城子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11、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家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股级。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市场监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56名,其中:行政编制48名,自定编制6名,工勤编制2名。核定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科级)。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均为1正1副。

(二)直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稽查大队编制20名。其中:行政编制10名,自定编制5名,工勤编制5名。核定大队长职数1名(副科级),副大队长职数2名。

(三)派驻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60名。其中:行政编制49名,自定编制11名。核定十一个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导职数各为所长1名,副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后,撤销原盘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盘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盘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二)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盘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六、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县农村经济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海洋与渔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村经济局 (县畜牧兽医局) 、县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按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农药、种子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屠宰及以前环节、生鲜乳收购及以前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县卫生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局负责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提供身体健康检查,出具体检合格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从业人员从业知识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三)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已立案查处的案件,公安部门应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立案的应说明情况,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侦办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与县服务业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服务业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服务业局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酒类商品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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