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13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4〕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工作,认真贯彻实施《调解仲裁法》,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同意盘山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更名等事项的批复》(盘县编发[2014]33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整合工作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做好全县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一)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业务上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调解委员会为区域性受理劳动争议调解的专门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和乡镇的工会、司法、企业管理、综合治理、企业组织代表等部门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工会组织。乡镇劳动人事调解组织统一称为“XXX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辖区内的劳动人事案件,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二)机关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
机关事业单位要以本单位人事部门为主导,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统一称为“XXX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组织中要加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功能,规范编外用工行为,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同时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作用的发挥,其主管部门调解委员会应有一名调解员同时兼任该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三)企业调解组织建设
凡是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下称用人单位),都要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也要尽快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已建立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调解组织统一称为“XXX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管理制度
(一)登记制度:基层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档案,对案件的申请、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协议书执行情况予以登记归档。
(二)分析报告制度:基层调解组织要对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的类型、典型特征进行统计,预见争议发生的苗头,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提出应对建议书,及时向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
(三)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召开业务培训班组织学习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调解员资格证书,作为从事调解员的资格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未建立劳动人事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于12底前组建完毕。
(二)已经建立劳动人事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
(三)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劳动人事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完善。
(四)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和盘锦高升经济区区域内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由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和盘锦高升经济区按照企业调解组织建设要求,负责督促企业建立与完善。
(五)于2014年12月30前将乡镇、机关事业、企业的基层调解组织建立情况(附件1和附件2)和基层调解组织公章(盖在A4纸上备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2室(联系电话5586733)。联系人:孙栩 李迎龙
附件:1、基层调解组织名册
2、调解员名册
3、基层调解组织名称标牌样式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6、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
7、基层调解组织公章样式
8、基层调解组织案件台帐
9、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10、调查笔录
11、调解笔录
附件1 基层调解组织名册.xls
附件2 调解员名册.xls
附件8 基层调解组织案件台帐.xls
附件9 调解申请书.doc
附件10 调查笔录.doc
附件11 调解笔录.doc
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xls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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