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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5〕5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6 浏览次数:109

盘县政办发〔20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盘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扶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盘山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xls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盘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后劲,加快农民职业化进程,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规范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生产经营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的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和精致高效农业发展,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第二章 培育对象的摸底与建档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以乡镇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对现有的规模种植、养殖大户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对符合认定标准及条件的对象作为我县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进行建档立卡。对大学毕业生及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回乡务农创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第五条 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和条件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业主,到所在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盘山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由村委会、镇政府盖章,报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根据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遴选培训对象,确定培训人员。

第三章 完善培育机制

第六条 按照我县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

(一)完善设施建设。建立3个以上标准化培训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先进教学设备,培训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所有学员都有纸质及电子档案。

(二)优化师资力量。按照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聘请有一定职称、资质的人员作为培训教师,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进农村、办到田间。

(三)创建实训基地。以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基地及符合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作为实训基地,每位新型职业农民在基地每月参加学习活动1次以上,并有参加活动的记录、图片等资料。

(四)实行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免费获得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标准: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劳动力年龄内(16~55周岁)的本县从事规模生产的种植及畜禽养殖业经营业主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并能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三)在本县从事种植、养殖的规模经营户达两年以上且规模符合以下规定的:

(1)种植业:在本县范围内土地流转面积达50亩以上,年人均收入5万元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年人均收入5万元以上。

(3)畜牧养殖业:在本县范围内饲养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鸡养殖4000羽以上,年人均收入5万元以上。

(四)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培训及到省、市大中专院校学习培训。

对回乡务农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上述条件可适度调整。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培训机构对申请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结束后,采取“操作为主、理论为辅”的形式,对受训农民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鼓励考试合格学员考取职业技能鉴定证、中等级以上学历教育毕业证。培训机构将参训学员的结业证书、《盘山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盘山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县农村经济局,经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第六章 强化保障措施

第九条 县政府成立盘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由县农经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动监局、人保财险盘山支公司及各培训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农经局,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各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统筹力度。

第十条 对认定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农业保险和农机补贴。对从事水稻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原有各级政府农业保险和农机补助的基础上,县政府还将给予相应补贴。

(二)购买农资优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后,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新型职业农民持此证书将以比市场批发价格更低的团购价格,到相应的农资经销机构购买生产资料。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对以新型职业农民为骨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项目和资金扶持。

(四)土地流转和技术扶持政策。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成片土地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对流转规模1000亩以上并通过品种改良、技术创新实现三年粮食持续增产7%以上;对流转规模在1万以上的新型职业农民;对聘用10名以上新型职业农民并流转1万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县政府将重点予以资金补贴和项目支持,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还将为其提供免费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对新型职业农民中有意长期回乡务农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经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审核由县政府给予2年或2年以上的工资补贴。

(六)对诚信经营并依托现代物流和互联网利用电子商务推广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新型职业农民,县政府将重点给予资金补贴和项目扶持,并作为官方指定“农民网商”进行重点推介,优先使用政府的网络、媒体等公共资源。

第十一条 县里每年对县镇有关单位给予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等级评定,并对评定为高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必要的补助,从而引导并鼓励高素质的农民向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方向发展,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使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职业的收入达到更高水平。

第七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运行状况,从现有的种养大户和有志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济基础和文化素质较高的返乡创业农民中遴选部分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培养。

(一)准入机制。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跟踪管理服务。

(二)退出机制。如发现新型职业农民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按规定及程序予以退出,退出后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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