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5〕1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 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5〕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决定于2015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56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5号)要求,现将我县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2010年以来盘山县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抽取部分村,调查对象为村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共约2900人。
三、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和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成立盘山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统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体中心、县广电中心、县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改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五、经费保障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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