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5〕1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小微企业 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5〕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盘财非字〔2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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