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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5〕2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5 浏览次数:104

 

盘县政办发〔2015〕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门,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15〕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饮用水安全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管,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年度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等有关规定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并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本辖区江河水库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定期开展监测。发布涉及水环境质量的水文水质资源信息前,应与环保部门协商。一旦检测发现水质异常,立即通报环保部门,并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等部门配合开展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强化检验监测、查明异常原因、提出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加强饮用水生产过程监管。各级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监管,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供水企业的原水、水处理和管网输送等环节全程监测,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水利和卫生计生部门在接到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异常报告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测处置。原水水质发生异常,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等部门配合开展调查,组织开展水质检测分析,形成权威水质检测分析报告和处置工作方案;在水处理和供水环节发生异常,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分析,病形成权威水质检测分析报告。

供水企业要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加强对原水和水处理过程的水质监测,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一旦发现检测结果异常,要立即报告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如原水水质出现异常,要同时报告环保和水利部门。需停止供水的,应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不能提前通知的,应报告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并在采取应急停、供水措施的同时,以各种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三)进一步加强居民饮用水终端供水监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饮用水的卫生监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城乡居民饮用水开展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同时,严格供水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验颁发工作,切实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事发地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应急响应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水质检测分析和评估,病通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由当地供水主管部门指导供水企业做好处置和整改工作。经卫生计生部门检测需停止供水的,经当地供水主管部门批准,由供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经卫生计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居民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安排部署,主管、监管部门要深入一线抓好落实,加强对一线企事业单位的检查指导,以问题为导向,狠抓监管、监测和隐患整改。

(二)明确职责,完善预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和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就水源地、输送水工程、净化处理等重点领域和事件易发环节,组织完善现有应急预案,没有预案的要抓紧编制。真正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三)协调联动,及时处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强化协调处置能力。一旦出现饮用水安全事件,要立即启动预案,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积极稳妥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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