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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5〕2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3 浏览次数:110

盘县政办发〔2015〕24号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精神,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持续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直承接部门(34家)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物价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局、县侨务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村经济局、县水利局、县海洋和渔业局、县服务业局、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县文化体育中心、县广播电视中心、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旅游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动监局、县农机管理总站、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县地税局。

二、承接原则

省政府取消、暂停、转移、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或其他行政职权,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具备行使权限的,须对应取消、暂停、转移、调整;省政府下放至县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行政职权,须全部承接。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承接阶段。县直各部门对照《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附件2)、《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3)和《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附件4)开展承接,并认真填写《县直部门承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加5)、《县直部门承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附件6)、《县直部门按照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7)及《县直部门按照省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附件8)。

县直各承接部门务必于2015年3月27日前将承接项目《目录》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编委办,

并将承接的项目《目录》电子版下载报送到县审改办。邮箱:psxsgb3552208@163.com,密码:3552208。

(二)审核阶段。县编委办会同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编制出县级承接项目目录。完成时限:2015年3月31日前。

(三)审定阶段。县政府审定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承接结果。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由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确定人员承担此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针对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与各级对口部门沟通,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县直各部门要严对照附件1、2、3、4开展承接工作,并于3月27日前完成承接工作,各单位要强化系统内部沟通,确保高质量完成承接工作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doc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doc


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doc


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doc


5.县直部门承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xls


6.县直部门承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xls


7.县直部门按照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xls


8.县直部门按照省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xls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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