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5〕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5年 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盘县政发〔2015〕4号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棚户区改造。鼓励和引导购买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推广棚改创新型货币化安置,做好拆迁安置保障房筹集和消化存量商品住宅的有机衔接。
二、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加快审批效率,引导企业对现有闲置楼宇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改造,完善相应功能,采用以租代售形式,发展楼宇经济。
三、科学调整房地产结构。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提高商业、旅游、教育等非住宅地产比重,提高绿化率,严格控制建筑物层数、高度,以低密度、高绿化率多层小户型为主,适当提高高品质精装房比重。
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要求,支持开发商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存量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规划等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依法履行程序、做好服务。
四、加强物业管理,积极引进高品质物业公司。提升物业服务理念,引进沈阳绿建等品牌物业服务我县,为居民提供更优更好的居住环境。
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额度最高上调至80万元,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六、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实行购房契税补贴政策。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款项,由我县财政予以补贴。
八、执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实行居民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房“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首套房贷款申请给予支持,按相关规定执行首套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
九、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积极推进二手房交易,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按照差额的20%计征;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按照出售总额的1%计征。
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十、推进棚改和存量房消化。在稳步推进棚改安置房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创新型货币化安置力度,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契税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十一、认真办好房交会。2015年,全县召开两次房交会,春季房交会为5月中旬,秋季房交会为10月中旬,每次房交会为期2天。
十二、落实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本人申请,可提前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
十三、落实住房契税补贴政策。房交会期间,对新建商品住宅、新建非住宅及二手住房交易缴纳的契税全额补贴。
十四、组织让利促销活动。鼓励开发商实施成本核算,对单位或企业组织的团购,一个楼盘一次性购买30套以上的,每平米优惠300元,促进商品房销售。
十五、推出特价房。房交会期间,鼓励企业让利,全县计划推出100套特价房进行现场销售,每平方米优惠价格200元以上。特价房在房交会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精确到房间号,房源及销售的房屋由房交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十六、组织商贷政策解答活动。组织建行、农行等金融机构在房交会现场进行商贷政策解答,促进住房消费。
十七、全力做好营销推介。鼓励并扶持开发商从现在开始利用半个月时间,组织专门的销售团队走进镇村、园区、企业,重点对接华锦集团、新材料产业园区以及北镇市沟帮子镇、台安县等周边城市进行房产销售推介。
十八、全力做好宣传引导。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大力开展对房交会、各楼盘及相关政策进行全方位、多角度重复滚动报道推介,形成有利于房产销售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九、落实部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督查等多种机制,发挥部门合力。要明确任务节点,强力推进。做好项目统计入库,引导企业全面准确上报房地产数据,密切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做好预案,及时化解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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