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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5〕4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5 浏览次数:171

盘县政办发〔2015〕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24号)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盘政办发〔2015〕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县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民增收;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融通能力,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进一步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加强经营发展能力。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以确保粮食安全生产、以灾害年景农民不减收为目的,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全力推行农业保险盘山模式。

二、运作方式

按着县委县政府关于农业保险的总体要求,今年我县将采取政府统一部署、各镇全力配合、农民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全程跟踪服务的操作模式,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承办,关于农业保险条款、勘查定损责任,保费确定(费率)等各项标准,均按全省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保险办法

(一)保障原则。建立国家、省、市、县、镇政府农业保险筹资分担机制;科学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进行承保和理赔;科学应对和化解巨灾风险准备金,确保农业保险和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保险责任。

种植业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

日光温室损失责任险:在保险期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保险。1.火灾;2.雪灾;3.暴雨;4.风灾;雹灾;6.洪水。

(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详见《辽宁省农业种植业保险方案》)

(三)补贴种类。种植业生产保险补贴范围:水稻、玉米、设施大棚。

(四)保障程度。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原则,以保障参保农民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为目的,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为内容,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

(五) 保险金额及赔偿计算。2015年种植业起赔标准为30%,取消绝对免赔;全额损失赔偿认定标准由损失率90%以上调整为80%(含)以上。水稻的理赔最高限额为400元∕亩,玉米的理赔最高限额为280元∕亩;设施大棚理赔最高限额竹架结构为80元∕延长米;钢架结构120元∕延长米。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如下:

1、保险农作物的损失率在30%以上至80%以下(不含)时: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比例×对应损失率每亩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2、保险农作物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

理赔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六)保费分解。2015年我县对500亩以下种田大户的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给予35%的保费补贴;省财政给予30%的保费补贴;市级财政给予6%的保费补贴;县级财政在省规定给予9%的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又补贴4.3%;其余部分由镇政府承担。同时为了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和参与度,在发生赔付的情况下,由农户返还镇政府应由农户承担的保费6.4元∕亩(32×20%)或5.6元∕亩(28×20%)。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除上述保费补贴外,再实施深度保险,县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亩再进行保费补贴48元(水稻)和32元(玉米),使水稻和玉米的保险额度每亩分别再增加600元和320元,使水稻每亩保险额度达到1000元,玉米600元,保费由其预先垫付,待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予以拨付。具体条件为水稻或玉米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家庭农场、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每块连片耕地面积不低于100亩,土地来源主要为家庭二轮承包地、流转二轮土地承包地、承包机动地、承包农场土地以及其他在册土地,并有土地流转和承包合同,按照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实行病虫害统防统治。从而规避其种植风险,降低自然灾害对其造成的损失,提高其种植的积极性,进而扩大生产规模,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对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贴;市级财政给予9%的保费补贴;县级配套21%;县级财政补贴17.7%;其余的部分由镇级财政承担。

各级政府所安排的保费补贴应纳入各级财政的年度财政预算,对保费的结算方式应由县、乡(镇)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确定,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必须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出纰漏。

实行农业保险后,不再给予已投保的农户相同用途的救助。

(七)风险管理。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按着省政府规定,承担保险任务的保险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准备金可以逐年滚存使用,逐步建立起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的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拟成立盘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孙亚军副县长为组长,县财政局龙治良局长、县农经局赵继刚局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农村经济局、水利局、气象、各场乡镇、人保财险盘山支公司,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和人保财险盘山分公司,由侯振春、孙立轲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全覆盖。

五、工作时限

1、水稻、玉米保险5月中旬在全县正式启动,起保日期为5月15日,6月30日投保工作全部结束。

2、大棚保险8月末启动,起保日期为10月1日,投保工作11月末结束。

 

附件:盘山县2015年农作物保险资金明细表.xls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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