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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5〕3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7 浏览次数:167

 

盘县政办发〔2015〕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盘山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4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0〕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盘山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为统领,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乡村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保证基本药物合理使用,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推动全市村卫生室健康持续发展,使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方便、价廉、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实施范围

    2015年5月1日起,按照盘山县村卫生室设置规划,根据盘锦市卫计委关于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的标准,我县新建、改建的149家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

    全县149个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统一从网上采购,镇卫生院(防保站)要有专人负责,单独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村卫生室原则上每月向镇卫生院(防保站)呈报药品需求计划(特殊情况下也可随时呈报),由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共同商定药品配送的时限、配送方式和付款方式。村卫生室药品出入必须要详细登记。村卫生室每月必须和镇卫生院(防保站)进行药品费用结算,镇卫生院(防保站)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四、乡村医生经费补偿

    对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村卫生室,县政府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偿。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生局要在全县确定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的基础上,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将不低于48%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到村卫生室。

(二)基本医疗服务补偿

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村卫生室实行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药事服务费),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5.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1元。

(三)财政定额补助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对村卫生室实施财政专项定额补助。在核定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基础上,县财政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专项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服务人口年人均补助6元,由县财政从医改以奖代补资金加以解决。县财政每月按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以保证村卫生室的正常运转,年底考核后补齐剩余部分的补助经费。

(四)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村医在新建的村卫生室办公,为保证村医的合理收入。根据市、县关于加强“规范村卫生室建设”的文件精神,村卫生室的运行经费纳入镇政府的财政预算,包括水电气费,取暖费,网络服务费,医疗保险等。

    五、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积极推进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各镇卫生院(防保站),结合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在服务数量、质量、医德医风、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政策方面,科学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由镇卫生院(防保站)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新农合政策落实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村卫生室执业人员进行补助的依据。

    六、实施时间和步骤

为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各镇卫生院(防保站)按下面时间和步骤开展工作。

(一)思想发动阶段(2014年11月1日—11月30日)

    各镇卫生院(防保站)组织已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村医,学习省、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文件精神,因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必然会触及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镇卫生院(防保站)要做好思想工作,和市县医改精神保持一致。

    (二)培训阶段(2014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镇卫生院(防保站)由指定负责村医网上购药的同志,对乡村医生进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以及网上点击购药的程序,进行培训。

    (三)报送计划阶段(2015年3月1日—3月31日)

    各镇卫生院(防保站)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医,根据不同地方的自然情况制订购药计划,并报给镇卫生院。

    (四)网上采购阶段(2015年4月1日—4月15日)

    各镇卫生院(防保站)专门负责村卫生室网上点击采购基本药物的工作人员,按各村医提供的计划,负责网上购药。

    (五)统一配送阶段(2015年4月16日—4月30日)

    各镇卫生院,把药企配送到的基本药物按村医提供的计划和网上采购的基本药物送到实行基本药物的村卫生室。

    (六)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5月1日)

    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启动。

    (七)药品清理阶段(2015年5月1日—6月30日)

    实行基本药物的村卫生室,自本方案发布始,停止私自购药,并尽快处理库存药品,采取能卖就卖,能退就退的办法,在7月1日以前,库存药品为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政府、各镇卫生院(防保站)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各镇卫生院(防保站)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顺利进行。

   (二)提高思想认识

    各镇卫生院(防保站)要深刻认识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市、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完成医改全局的重大任务。

   (三)认真组织全面实施

各镇政府一定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兑现,以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行。各镇卫生院(防保站)一定按本方案所规定的时间节点,把各项工作扎实有效的稳步推进,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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