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5〕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盘山县规划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规划执法分工及各镇人民政府 对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盘县政发〔201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局:
为进一步明确县规划局与各镇人民政府规划执法分工,及各镇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确保城乡规划建设有序发展及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盘山县规划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规划执法的分工
(一)集体土地上各镇人民政府的规划执法职责
陈家镇、沙岭镇、古城子镇、高升镇、吴家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在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规划、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1、在镇、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级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镇级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
3、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镇级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集体土地上规划执法的主体
陈家镇、沙岭镇、古城子镇、高升镇、吴家镇人民政府是镇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主体,负责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停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并实施行政处罚,制作法律文书,建立执法档案。
(三)集体土地上规划执法的具体程序
1、执法巡查。各镇要建立常态化巡查检查机制,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建立巡查管理台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立案。各镇监管人员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立案,由镇级政府做出立案决定。
3、调查取证。立案后,由各镇执法监管人员具体负责案件的办理,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影像资料等证据收集。
4、认定违法建筑。镇级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5、停工、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罚款。根据违法性质和违法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镇级政府要采取责令停止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处罚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6、送达执法文书。镇级政府依法将各类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强制拆除。当事人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镇级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拆除。
8、归档。案件办结后,由镇级政府编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资料,进行归档。行政处罚案卷与行政强制执行案件要分类归档。
(四)县规划局与国有土地上各镇政府规划执法的分工
县规划局负责对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行政处罚;各镇负责对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规划局书面通知镇级政府,由镇级政府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县规划局责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并由镇级政府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3、对上述违法建设行为,各镇为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负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五)国有土地上规划执法的具体程序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县规划局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3、对于上述违法建设行为,由镇级政府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立即查封施工现场,同时对需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4、强制拆除的程序为: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镇级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同时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镇级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5、催告、公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具体事项。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直接送达当事人。
(六)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摸底调查工作
各镇要组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各类违法建设的巡查、摸底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镇、村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镇级政府要及时向县规划局报送情况,协助县规划局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以上职责分工高升经济区规划部门参照执行
三、各镇在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为加强全县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村镇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依法管理。
各镇级政府是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0条至第30条,各镇负责对违反《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管理,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
1、村容镇貌管理。各镇根据《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0条至第20条的内容进行管理。
2、环境卫生管理。各镇根据《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21条至第30条的内容进行管理。
3、处罚标准。各镇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对违反《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1)对在镇规划区内违反《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参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处罚标准处罚。(2)对在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处罚标准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县规划局及各镇要高度重视规划执法、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县规划局及各镇负责违法建设、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干部,要取得行政执法证,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执法工作。
(二)明确责任,尽职履职。县规划局及各镇要按照已明确职责认真抓好规划执法、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常态化的工作管理机制,严肃处理打击违法建设、破坏环境的行为。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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