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5〕8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5〕8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盘山县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2014〕56号)要求,加快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打好环境保护攻坚战,坚持依法治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我县环境质量稳步提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环境监管执法
内容及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 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完善环境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一)加快完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将县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向县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承担主要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
二、采取综合手段 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一)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三)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 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约束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一)推进执法信息公开。环保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整改情况。
(二)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环境执法稽查制度,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设立环境监管稽查制度,每年要对县域内50%以上企业开展环境稽查,并将稽查情况通报县政府。
(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
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强化各镇政府领导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内的环境质量工作负责,明确本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12月底前,各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 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执法工作机制,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
(二)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盘山县环境监管执法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盘山县环境监管执法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1 |
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面覆盖;采取综合手段,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积极推行“阳光执法”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
县环境保护局 |
2 |
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
县公安局 |
3 |
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
县人民法院 |
4 |
监督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立案 |
县人民检察院 |
5 |
做好环境监管本级网格化管理职责,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
高升镇、陈家镇、得胜镇、太平镇、胡家镇、甜水镇、沙岭镇、古城子镇、坝墙子镇、吴家镇、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 |
6 |
对环境监管不作为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
县监察局 |
7 |
环境非诉执行案件,配合县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县供电公司 |
|
9 |
县自来水公司 |
|
10 |
对领导干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环境目标责任制度等审计 |
县审计局 |
11 |
环境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财政和环境监管激励政策。 |
县财政局 |
12 |
落实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