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5〕5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5-2017年)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5〕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5-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盘山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
(2015-201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和部署,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加快推进法治盘山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基本要求。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总体要求,着力从“完善制度、严格责任、规范执法、强化监督、公平公开”五大方面入手,结合实际,分清轻重缓急和层次,分步实施,全面推进。
3、工作目标。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到2017年,我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形成;制度建设质量显著提高,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行政执法状况进一步改善,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更加完善,新型执法体制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全县遵守法律、崇尚法律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氛围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完善县、镇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建立政府职责依法确定制度。依法确定县、镇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以及职责调整和清理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事项,解决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责调整随意、职责存在交叉或缺位等问题,促进政府部门按照规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
2、建立县、镇政府、县直各部门之间事权管理制度。明确县、镇之间的事权关系,厘清县直各部门职责边界和功能定位,切实规范事权下放,提高政府整体工作效能。根据行政职权事项的变化及时调整机构、人员设置,科学配置职权事项和机构人员。
3、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县、镇政府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明确县、镇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确保行政职权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4、建立行政职权运行协调机制。县、镇政府建立行政职权运行协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职权运行中的缺位或者交叉问题进行协调,实现行政职权运行的无缝衔接,确保行政职权的运行既不缺位也不交叉,根据政府管理的客观需求合理配置行政职权。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5、确立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决策程序并予以法定化,明确行政决策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县、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区分重大行政决策和一般行政决策,明确相应的决策事项立项、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决策经过、实施主体、监督措施、效果评价等程序。
6、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县、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其职责,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公示和听证的民主程序,保障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审议前应当提交相关专家论证,由专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意见。
7、切实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县、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县、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并予以法定化。
8、加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县、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要发挥集体智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避免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县、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结合实际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程序。
9、完善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县政府制定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重大决策在提交县、镇政府审议前,必须提交政府法制(法律顾问)机构审查,由政府法制(法律顾问)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县、镇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在审议之前,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10、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的决策事项立项、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决策程序记录、决策决定、实施主体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应当归档长期保存。县政府制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办法,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1、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农林水利、城乡建设、海洋渔业、交通运输、资源环境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完善县、镇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12、加强执法人员的规范管理,强化执法人员经考试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13、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
14、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交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监察机关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与检察机关联动监督力度,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治的权威,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16、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执法调查制度,规范执法取证程序,完善执法争议协调机制,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7、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扎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18、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建立文明执法规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9、认真执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依法报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20、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制度,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重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21、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通过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行为。
22、突出加强对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岗位的监督,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证照办理等办事窗口的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城乡规划审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坚决遏制权力寻租和腐败蔓延势头。
23、加大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力度,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流程控制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24、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内部制约,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完善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25、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和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26、严格行政问责,建立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行政问责主体,健全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被问责人员申辩、核查和救济程序。
27、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整改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8、推进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公开。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编制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全面公布。公开政府实施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决定、告知等运行流程;未经审定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实施。
29、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按规定予以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执行。
30、推进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县财政总预算以及县财政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据;公开保障性住房房源、轮候和配售情况;公开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公开学校、医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投资以及建设情况;及时发布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检查结果,及时发布食品卫生信息和产品质量检查情况。
31、扩大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承担政府转移的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办理相关事项的有关信息;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教育、医疗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息。
32、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便民服务平台,使公众更便捷地办理行政审批和获取公共服务;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系统,使公众能够更便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探索利用微博、微信等技术手段与公众实现信息互动和实时交流;加强政府法治信息服务工作,创建盘山政府法治信息网。
33、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务公开尤其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对集中反映的公众利益诉求进行分析研判,为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社会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材料,要从中发现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解决,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社会治理
34、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报告会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镇政府每年都要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35、健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扎实做好普法工作,深化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每年12月4日在全社会组织开展弘扬宪法精神的系列专题活动。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先进经验和新成效。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依法维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6、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37、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监测、预警、处理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及时分析研判,依法制定应对措施。
38、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县、镇政府要建立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设。
39、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资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
40、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调解和解、集体讨论等制度。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审批制度。
41、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增强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42、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积极推动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43、加强信访工作,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措施,引导信访人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问题。建立信访处理与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快速导入法治渠道的工作机制。落实信访终结机制,依法处置缠访、闹访和非访行为。
(九)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4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的行政执法队伍。
45、加强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配齐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保障依法办案。
46、建立政府和部门法制工作人员交流制度,畅通交流渠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政府和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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