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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发〔2015〕1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山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4 浏览次数:342


盘县政发〔2015〕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2日

 


盘山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国开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以及我市《关于促进2015年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盘政发〔2015〕1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安置房购买行为,依据盘锦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工作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购买”,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购买工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责任部门”,指盘山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指县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本办法所称“购买对象”,指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选定的,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待售商品房和存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房和开发企业代建房等房源。

第三条  我县纳入国家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安置房购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工作应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回迁安置意愿,先确定拟购买的安置房范围,再依法审慎合理地确定购买价格,最终由被征收居民自主自愿选择。

第五条  责任部门应事先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体现棚户区改造工作民生特征。

第六条  各工作环节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平、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七条  要搭建公开采购平台,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并降低购买价格。

第八条  县政府要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相关事项,严格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第九条  科学合理建立安置房房源库。

(一)入选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1、满足居民安置意愿。

 2、满足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3、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4、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6、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二)入库企业(购买对象对应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商如销售外包,应提供房地产营销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

    3、企业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4、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并提供联建协议。

 5、自愿承诺入库后,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需要对房源进行冻结处理,冻结期限为征收实施期限或模拟搬迁实施期限。冻结后的房源不得对外出售。

 6、自愿承诺入库后的房源,在冻结期间不变更房源价格。

(三)房源库的建立

1、根据实施棚改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房源的价格、户型、区域、交房时限及交房条件等,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告知。

    2、入库房源的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3、企业根据自身房源情况自愿申报入库房源。

    4、县政府将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房源纳入房源库。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采购方式

(一)安置房购买工作由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由购买主体组织安置房购买。

(二)安置房购买对象确定工作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具体方式包括:

1、公开招标。

2、竞争性谈判。

3、单一来源购买。

鼓励符合要求的多个购买对象同时中标,以增加被安置居民的选择范围。

(三)确定购买对象后,购买主体与中标的开发企业进行谈判。在购买价格不高于所在区域在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均价的基础上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购买价格。购买主体将购买对象和购买价格确定情况上报县政府。

(四)县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购买主体上报的购买对象和购买价格确定情况,并出具县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审议事项。

(五)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购买确认文件,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对象、购买价格、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  采购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开采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按下列程序实施

1、征收实施部门将该棚户区改造项目房源库的所有房源在征收现场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在房源库内自由选择安置房。

2、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除被征收人已选购的房源外,其余房源解除冻结。

3、征收实施部门采购被征收人选购的房源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采购价格按照房源入库的约定结算。

4、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结算,根据购买房屋价款多退少补。

5、由县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与开发企业或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结算。

(二)由被征收居民自主购房,按下列程序实施

1、由被征收居民在县政府建立的房源库中自主选择购买安置房,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买协议。

2、以实施主体与开发企业确定的购买价格为上限,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协商购买价格。

3、由征收部门向开发企业进行结算。

(三)采取以上两种方式购买安置房的,实施主体按照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拨付购房款,严格控制拨付进度,严格对工程质量及进度进行监管,确保居民及时、妥善安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对本辖区内安置房购买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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