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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5〕6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盘山县楼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4 浏览次数:562

盘县政办发〔2015〕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楼门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盘山县楼门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楼门牌的审批、编制、设置与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县地名管理的标准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以适应城乡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和《盘山县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盘山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楼门牌编号、设置范围包括:县域内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城乡民居等所有建筑、建筑群体的楼门(院)牌,单元牌,楼层牌,户牌,车库、仓库、网点、地下室牌,广场牌,停车场牌,人防工程牌,应急避难所牌,集镇市场牌等。

第三条 楼门牌编号设置单位

县民政部门是我县楼门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城乡范围内各类建筑、建筑群体楼门牌的审批、编号、制作、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地名办公室编制、设置、推广使用的楼门牌号码为国家标准地名,由其统一制作安装的楼门牌是法定的国家标志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编、自制、自设楼门牌等地名标志。已经自设的应予拆除,由县地名办公室按本规定设置国标楼门牌。对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国标楼门牌的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不予工程验收,房屋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房产、交通、市政、财政、国土资源、物价、市场监督、教育、卫生、安监、环保、水利、农经、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中心、邮政、通信、铁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公司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楼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

1、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部门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要把好入口关,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先到民政部门办理国家标准名称和国标楼门牌设置审批事项;住建部门要把好出口关,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民政部门参加,把县地名办公室楼门牌等地名标志检查验收合格文件纳入工程验收文件之中进行严格要求。

2、公安、市场监督、税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教育卫生、邮政电信、旅游等部门在办理户口、身份证、工程竣工验收、房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宣传报道、出版发行报刊音像、入托入学、卫生急救、信息通讯、旅游度假等业务时,必须使用国家标准名称和国标楼门牌号码;

3、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每年度把街路巷和现有存量楼门牌改造更换等地名标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足额拨付。

4、公安部门除依据楼门牌办理好身份证、户籍事项外,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地名管理法规等有关规定,配合民政部门,对偷窃、损毁、涂改、玷污、遮挡、覆盖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5、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应使用由县地名办公室编制审批的标准楼门牌号码。

第七条  楼门牌申办审批程序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应向县地名办公室提交建筑物名称和设置国标楼门牌书面申请,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同时,携带建筑设计平面图等相关文件,到县地名办公室办理地名命名审批手续和国标楼门牌设置安装手续。提交开发建设单位与乡镇(街道)签订的社区办公用房承诺书。

建筑物及建筑群体拆迁,涉及原楼门牌号码废止的,由县地名办公室核准注销后向社会公布。

2、凡是没有办理地名名称审批和楼门牌编号设置批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县地名办公室做为验收小组成员参加验收,楼门牌验收文件应同城乡规划认可文件、消防部门认可文件、环保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一并纳入住建部门工程验收文件档案备查。

第八条 建立楼门牌设置工作管控机制

对擅自设置、未按规定设置和故意拖延楼门牌设置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或产权人,应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1、限期整改。由县地名办公室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

2、约谈制。由县住建部门、规划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或产权人进行约谈,必要时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约谈,敦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设置事宜;

3、违法处理。对不能按时整改和约谈没有效果的,其违规行为纳入住建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5年内不得在县域内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并在媒体上曝光;工程竣工验收时,住建规划等部门对其建设工程不予工程验收;对仍然不能按规定设置的,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楼门牌的设置应纳入城乡建设工程实施计划,并按规定进行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 楼门牌编制的一般原则

1、全县楼门牌实行一楼一号码;一门一号码;一户、一号码。办理楼门牌号码时,同时办理盘山县门牌使用证。

2、临时搭盖和违章建筑不予编排设置楼门牌。

3、凡在街路两侧编排的楼门牌号码,应为主号码。

4、取得《辽宁省建筑名称使用证》的封闭式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可视其坐落位置,依据命名,自主入口处按S形顺序编排楼牌号码或反之。开放式建筑群体、住宅小区,自主入口处,按S形顺时针方向顺序编排楼牌号码。

5、盘山县与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河口经济区、大洼县交界处及县内两乡镇交界处楼门牌的编排,应以跨界建筑占县区、乡镇面积较多的县区乡镇为主,编楼门牌号码。

6、街路巷之间或建筑物之间有待建空地时,应当预留楼门牌号码。一般每隔10米预留一号,预留号宁多勿少。

7、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等主楼门牌号码编排后,按建筑设计轴线图分别编排商贸网点、车库、仓库等号码,并在制作门牌标志上注明主楼门牌号码、编排的号码,另加注“网点、车库、仓库”等字样。

8、每个单体建筑物按楼编排楼牌号码,楼牌之下编排单元门号、单元门内按层编排户、室、房间门号码。

9、新建建筑物、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等,在楼门牌号码编排过程中,如使用原楼门牌号码(拆迁后原地新建)或在原址编排新楼门牌号码时,需在《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的备注栏中,加以标明。

10、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可以编排临时牌号。

第十一条 楼门牌编制的具体原则

一、城镇楼门牌编号的具体原则

1、东西街,由东向西,南侧编单号,北侧编双号。

2、南北路,由北向南,东侧编单号,西侧编双号。

3、东北—西南街路巷,由东北向西南,偏南侧编单号,偏北侧编双号。

4、西北—东南街路巷,由西北向东南,偏东侧编单号,偏西侧编双号。

5、不通行的街路巷,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侧编单号,右侧编双号。

6、仅一侧有建筑物、有门户的,按左、右侧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左单右双。

7、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编支号。

二、农村建制村、自然村屯楼门牌编号的具体原则

1、建制村由1个自然村屯或几个自然村屯联片组成的,按一个编码区统一编号。

2、建制村由几个分散的自然村屯组成的,应以每个自然村屯为单位设编码区分别进行编号。

3、每个编码区的起始点原则上定在村庄主要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编号时按流水号,不分单双号,由东向西、由北向南排序或由西向东、由南向北排序。

4、每个编码区门牌号码排序的起点与终点、方向与顺序必须协调一致,呈一定规律性。

5、排列序数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延伸,做到有序、合理、规范、系统、易找、易记。

6、自然村屯在编制中,只表示该自然村屯的专名,如“张家堡77号”、“三里屯98号”、“李家庄103号”等,在自然村屯专名后编排号码即可;每个分散的自然村屯编一个独立的流水号系统。

7、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编支号。

8、不能确定违章的建筑,原则上也要编制安装门牌。

三、独立院落楼牌编号的具体原则

1、独立院落内的楼房及附属建筑物,从东北方向起按S形顺序编楼牌号或从主门入口处起按S形顺序编楼牌号(如图4所示)。

2、地形复杂的院落,院内楼房及附属建筑物本着衔接有序、好找好记的原则编楼牌号。

四、单元号、户号编号的具体原则

1、不论单元楼门方向朝向何方,编号者一律站在面对单元楼门方向从左至右顺编单元号:一单元、二单元……九单元……依次类推。

2、每栋楼单元号应独立编排,不应与前一栋楼单元号连排。

3、住宅楼内各套房屋分层编户号,户号采用房间所在的自然楼层数加房间顺序号构成,房间顺序号按背向楼梯间,从左至右顺时针编号。例如:一层为101、102…二层201、202…十层1001、1002…,依次类推。地下第一层用“B1”标识,依次类推。

五、新建建筑楼牌、门牌的编号原则

1、新建建筑楼牌、门牌的编号,按照建筑工程总平面图确定的建筑布局先期编号。

2、新建建筑之间留有空地或待拆迁地区,按照每隔10米距离预留一个号的原则编门牌号。后期在空地或待拆迁地区竣工的建筑物,在预留号码范围内按顺序进行补编门牌号。

3、老旧建筑物翻建、改扩建的,原门牌号或楼门牌号符合编号原则的仍沿用原号。

4、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楼房或增开新门的,有预留号的按预留号顺序编楼牌号或门牌号,无预留号的按其前号加—1、—2、—3……顺序编楼牌号或门牌号支号;

5、一般情况下,建筑物楼牌不使用A区、B区、C区……和A座、B座、C座……等名称,应采用一区、二区、三区……和一期、二期、三期……及1栋、2栋、3栋……等名称。

六、特殊情况的编号原则

1、同一院落,形成两个以上门的,确定一个主门,以主门所在街路巷名称编门牌,其余各门按其所在位置,依据主门门牌号,按编号原则编方位门牌号。方位门牌的街路巷名称、号码,应与主门门牌号码相一致(如图5所示)。

2、院落四周,用于生产经营、商业服务等已形成独立门户的临街平房,依据主门门牌号,按编号原则编子母门牌号(如图6所示)。

3、院落所在地域是标准地名或历史形成地名的,院落四周用于生产经营、商业服务等并已形成独立门户的临街平房,依据所在方位,按编号原则编方位门牌号(如图7所示)。

4、院落所在地域是以街路巷名称编排门牌号的,院内楼房及附属建筑物,依据该院门牌号,按编号原则编楼牌号(如图8所示)。

5、院落所在地域是标准地名的,院内楼房及附属建筑物,依据该标准地名,按编号原则编楼牌号,主门不以所在街路巷名称编门牌号(如图9所示)。

6、院落所在地域是历史形成的地名,院内楼房及附属建筑物,依据该地名,按编号原则编楼牌号,主门不以所在街路巷名称编门牌号(如图10所示)。

7、无院落的平房,以排为单位,由北向南或由东向西按顺序编门牌号。

8、街路巷两侧两层以上独立建筑物,没有形成院落的,依据主门所在街路巷名称编楼牌号。

9、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已形成出入门的,按编号原则编门牌号。

10、同一基座上建多栋楼房的建筑物,基座单独编一楼号,基座上的楼房按编号原则分别编楼牌号(如图11所示)。

11、同一栋楼房的一层乃至二、三层用于生产经营、商业服务等并已形成独立门户的,依据该楼号,按编号原则编子母门牌号(如图12所示)。

第十二条  楼门牌号码除预留号码外,应当依次顺序编号,不应跳号。

第十三条 楼门牌的类别、规格及使用范围

1、楼牌:规格900×500(mm)适用于7层以下建筑;规格1500×900(mm)适用于7层以上建筑。

2、单元门牌:规格300~400×150~200(mm),适用于住宅小区的楼单元门。

3、户门牌、仓库牌:小门牌规格150×90(mm),适用于居民户门。

4、大门牌:规格570×370(mm),适用于单体建筑、建筑群体、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大门和院门。

5、楼层牌:规格直径200~400mm。规格直径200(mm),适用于住宅小区楼层标志;规格直径400(mm),适于办公商用楼层标志。

6、网点门牌:中门牌规格270×170(mm),适用于各类门市、商贸网点。

7、车库门牌、地下室门牌:中门牌规格270×170(mm)。

8、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门牌:区片地名标志规格800~1700×300~700(mm)。根据停车场面积大小而定,规格有:800×400(mm)、1000×500(mm)。

9、人防工程牌:区片地名标志规格800~1700×300~700(mm)。规格800×400(mm)适用于人防工程出入口门。

10、各类室外文体活动广场牌、停车场牌、应急避难所牌、住宅小区内街路牌等:适用于街路地名标志规格1200~1700×300~700(mm)。

第十四条 楼门牌的安装

一、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及便于查找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5米,位于楼房建筑二楼与三楼之间或三楼以上适当位置;同一基座上建多栋楼房的“楼上楼”的楼牌应安装在合适高度,位置应明显、醒目、无遮挡,楼牌文字内容应清晰可辨认。(如图12、图13所示)

二、原则上,同一栋楼至少应在楼体两侧分别各安装一块楼牌。

三、单元牌、大门牌、户牌、楼层牌、网点牌、车库牌、地下室牌、仓库牌、地下停车场牌等应安装在门正上方中央或门两侧醒目位置,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米。

四、建筑物要在相应的地方预留安装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位置,预留面应平整、光滑、清洁干净。楼门牌安装时应与内外墙收尾工程同步。   

五、安装方式。楼门牌一般采用附着式,如钉挂、粘贴、镶嵌。

1、大理石墙面、玻璃面、瓷砖墙面、木质墙面、塑钢墙面、铝合金面和钢制防盗门等应采用美国、日本、德国产特种3M双面胶粘贴固定,双面胶规格宽度2cm、2.5cm,长度每卷25米、9米,模厚度为0.15mm、0.8mm、1mm等。

2、水泥墙面、红砖墙面、涂料墙面等粉灰性墙面应采用电钻打眼后选择合适长度膨胀塞钉挂并用大力胶粘贴固定。

3、楼体保温层墙面安装楼牌时,要根据保温层厚度,应采用选择合适长度塑料膨胀塞钉挂并用大力胶粘贴固定。一般长度为10cm或8cm左右。

4、注意:不能用射钉枪安装楼门牌。

5、工具:冲击钻、铆钉枪、5米高梯子、50米电源线、膨胀塞钉(标准件)、铁刷子、电钻、干净抹布、长直尺。

第十五条 楼门牌的书写、拼写及技术质量要求

一、标志牌的国标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最新规定。

二、文字。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用字准确、规范、简洁易懂、声韵和谐,避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被淘汰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混乱或易发生歧义的字。汉字采用黑体字。

三、汉语拼音。汉语拼音罗马字母以《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为统一规范。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写,以《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为统一规范。

楼门牌汉字下方加注汉语拼音,汉语拼音采用等线体。字样如图1所示。小门牌不加注汉语拼音。

四、楼门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采用等线体。样式如图2所示。但是,单元号使用小写汉字数码。

五、楼门牌号不应使用规定以外的字母和符号。

六、楼门牌等地名标志应具备国标GB17733-2008规定的下列基本要求和基本性能

1、不许存在对人身造成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2、不许存在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的潜在危险;

3、外观平滑、光洁性能;

4、安全色性能;

5、耐候性能;

6、耐盐雾腐蚀性能;

7、耐溶剂性能;

8、抗冲击性能;

9、耐弯曲性能;

10、耐高温性能;

11、耐低温性能;

12、收缩性能;

13、附着性能;

14、防沾纸可剥离性能;

15、抗拉荷载性能;

16、辐射安全性能;

17、亮度性能;

18、耐机械振动性能;

19、耐水性能;

20、电气安全性能;

21、抗腐蚀性能;

22、安全耐压性能;

23、逆反射性能;

24、耐湿热性能;

25、绝缘电阻性能;

26、重金属含量安全性能;

27、发光效果均匀性能等。

七、楼门牌基材应满足户外高空安装的安全要求,不宜采用质量过大的材料。楼门牌的金属基材应做好基材表面的防锈及防氧化处理,以保证户外使用10年以上不生锈或氧化变色。

八、楼门牌颜色以国标GB17733-2008规定的安全色为准。

第十六条 楼门牌的制作

1、楼门牌的制作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最新规定执行。

2、制作。按规定楼门牌统一由县地名办公室负责,依照辽民办函字【2001】5号文件规定,到民政部颁发地名标志产品生产合格证书的企业制作。

3、安装。由楼门牌生产企业组织人员安装或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安装,县地名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楼门牌的计费标准

楼门牌的制作、安装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按照辽宁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楼门牌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辽民办函字【2001】5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楼门牌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楼门牌费用

《盘锦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地名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1、县政府驻地需要设置和更换的驻地标志牌、街路巷标志牌、广场标志牌、各类集镇市场标志牌、人防工程牌、应急避难场所牌、停车场牌、地下停车场牌、住宅区内街路牌、公园绿地河流水库湖泊桥梁牌、公共设施牌及其它各类标志牌等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解决。

2、县政府驻地旧建筑、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等现有存量楼牌、单元牌、楼层牌、大门牌、户牌、网点牌、车库牌、地下室牌、仓库牌、人防工程牌、应急避难场所牌、停车场牌、地下停车场牌、住宅区内街路牌等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解决。

3、农村乡镇和各村需要设置和更换的驻地标志牌、村标志牌、自然村(屯)居民点标志牌、街路巷标志牌、广场标志牌、各类集镇市场标志牌、人防工程牌、应急避难场所牌、停车场牌、地下停车场牌、住宅区内街路牌、公园绿地河流水库湖泊桥梁牌、公共设施牌及其它各类标志牌等所需费用由各镇财政解决。

4、农村各乡镇和各村旧建筑、建筑群体、住宅小区等现有存量楼牌、单元牌、楼层牌、大门牌、户牌、网点牌、车库牌、地下室牌、仓库牌、人防工程牌、应急避难场所牌、停车场牌、地下停车场牌、住宅区内街路牌等所需费用,由各镇财政解决。

5、县域内所有新建建筑、建筑群体和住宅小区的楼牌、单元牌、楼层牌、户牌、大门牌、网点牌、车库牌、地下室牌、仓库牌、人防工程牌、应急避难场所牌、停车场牌、地下停车场牌、住宅区内街路牌等费用,由开发单位、开发商物业公司或产权人承担。对拒不按规定承担费用的,依法依规处理。

6、开发商、开发物业公司或产权人建设单位自编、自制、自设的楼门牌应予拆除,由县地名办公室按照本规定重新设置国际楼门牌,设置费用由县财政解决承担。

7、其他地名标志设置及更换费用,由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

8、免收管理费用,减轻财政负担。在地名标志牌设置选址安装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免收各项管理费用,确保地名标志牌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楼门牌的使用管理

1、楼门牌的编排、设置和管理由县地名办公室负责。县地名办公室要对丢失、损坏、字迹模糊不清的楼门牌及时予以更换。日常看护工作,由所在乡镇、单位、村委会、社区、物业公司具体负责,签定看护责任状。在日常看护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县地名办公室通报情况。

2、新建建筑物在办理完楼门牌设置审批事项后,应及时安装国家标准楼门牌标志。

3、改扩建房屋等临时原因,暂时取下楼门牌标志的,待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楼门牌标志的规定位置。

4、楼门牌的编排、制作、安装工作完成后,其相关资料管理应按照民政部《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01】176号)文件执行。

5、县地名办公室应将批准的标准楼门牌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二十条 处罚和奖励

1、严禁自编、自制、自设楼门牌地名标志,已经自设的,应予拆除,由县地名办公室按规定设置标准楼门牌。

2、严禁在地名标志牌上乱贴、乱画、拴绳、挂物,严禁擅自涂改、玷污、遮挡、覆盖、移动、损坏、楼门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造事者承担一切责任。

3、对偷窃、损毁和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按原价2到3倍赔偿,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县财政部门。

4、对保护地名标志和检举揭发偷窃、损毁、擅自移动地名标志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5、对妨碍地名管理工作人员执法和打骂工作人员的由公安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地名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盘山县楼门牌编制、设置图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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