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5〕5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山县关于进一步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5〕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关于进一步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盘山县关于进一步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全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营造规范高效、秩序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我县公路建设发展成果,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县政府统一领导、交通和公安部门联动、有关单位配合协作、跨行业治理,立足治超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坚持“五个结合”的原则。即,源头治理和路面治理相结合;固定拦查和流动执法相结合;日常整治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宣传教育与严厉打击相结合;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全面取缔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或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严禁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上路上桥行驶;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本辖区货源地;基本杜绝无防护扬撒措施污染路域环境的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建立起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源头监管
1、加强对各类危化品生产销售集散地、建材、货运站场、混凝土搅拌站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货物装载场所的监督管理;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行派驻制,现场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2、按照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
3、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4、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及时予以曝光。强化对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的违法处罚力度。
5、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逐级报请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违规车辆产品的,责令期限召回;对生产、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路面治理
1、结合我县公路网布局,在305国道甜水路段、中新线高升路段、大盘线郑家路段三个主要出口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网格化监管原则,县政府牵头,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路政部门等抽调专门执法人员实行联合执法。具体任务是:
(1)最大限度将超限超载车辆堵在我县境外。
(2)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实施检查并卸载,不消除违法状态不放行。
(3)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实施安全监管。
(4)对超限超载及违法改装车辆及企业进行严管重罚,采取高压手段依法处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逐步建立健全治超监控网络,配置检测设备,合理安排执法人员,把好入口,卡住出口,确保超载超限车辆“不进县、不出县”。建立必要的不停车检测和自动报警拦截系统,逐步实现与全国治超监控系统联网。
2、各镇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乡村道路由各镇负责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组织养护队伍和沿线群众实行群防群治,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入农村公路。根据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规范和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有效防止和消除超限超载车辆行驶损坏路产或造成不安全因素,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3、依据行业规定、标准,对技术状况鉴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设置必要的限载、限重、限速、险桥标志,并组织相应部门开展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对确需封闭的危桥要确定绕行线路或者修建临时道路,积极争取资金,尽早实施危桥维修改造。
4、严格落实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卸载分装和对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整改等措施。严查在公路上擅自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要立刻责令其就近停放,就近卸载分装超限超载货物。经复检确认其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对发现的被认定为擅自改装营运车辆、擅自改变车辆外形的或与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的车辆,应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实施处罚。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一律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没收并销毁。
5、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联网。
6、保证治理双超(超限超载)警力,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区域加强巡逻、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责任分工
按照“政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县政府为整治责任主体,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治限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各镇及相关部门领导为行业管理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全面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一)交通部门
负责货物装载源头监管,重点对大型危化企业、大型水泥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石料囤积点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点的监督检查;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及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誉考核档案;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及检验工作,加强和规范不可解体货物运输车辆审批监管,遏制其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确保公路畅通安全。
(二)公安部门
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防止和纠正车辆大吨小标现象,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新购货运车辆及未按规定检验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货运车辆;维护公路超限超载治理综合重点区域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区域加强巡逻,加强应急处置管理;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路政部门
负责开展路面执法检查;负责查处超限超载30%以上,车货总重超过55吨,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负责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路政监管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源头装载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对无证照经营煤炭、水泥、沙石生产和销售企业依法查处或取缔。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检测设备以及货物场站用衡器计量器具实施周期检测,确保量值准确,实施计量检定;监督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和标准执行情况,杜绝不符合检测标准的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
(六)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非法占用土地装载货物的货运源头单位和盗采国家土地资源的个人和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七)综合执法部门
负责县内建筑工地运输车辆污染路域环境行为的查处。
(八)财政部门
负责治超工作的经费保障
(九)法制部门
负责治超工作行政执法监督及涉法问题研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宣传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的舆论监督,为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一)监察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治超执法行为,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实施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实施步骤
本着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工作。
近期工作:调整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治超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大力开展治超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在关键重点路段、重点区域打击严重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厉打击“保道护道”、干扰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问责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不作为、不担当的公职人员。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采取交换区域、集中优势执法力量等手段,加大工作力度,以上率下,开展打击超限超载行为活动。
远期工作:在近期集中治理的基础上,由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各镇及相关部门作为本行业第一责任人,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同时,建立日常治理和集中治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定期通报。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德坤为组长,县交通局局长董学春、盘山县公路路政管理局局长孟庆良、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国平为副组长,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县政府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政策、指示和要求,协调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和督办督查工作。
3、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交通、公安、路政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重点路段要经常巡逻,对重点路口要设岗,严把出入口关。
4、畅通信息渠道。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治理超载超限工作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咨询。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治超社会信息收集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5、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盘锦市整治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治超工作开展不力、治超行为违反规定的实施问责;对查出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倒查问责。
附件:盘山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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