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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5〕6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向上争取资金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7 浏览次数:387

盘县政办发〔2015〕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向上争取资金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盘山县向上争取资金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激发全县各镇、各单位向上争取资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实现资金到位。特制定向上争取资金考评办法,请各单位按此标准,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实现向上争取资金工作的新突破。

一、范围认定

向上争取资金认定范围为:争取市及市以上职能部门拨付的投资性资金、补偿性资金、奖励性资金或实物(工程量)。       不包括税收返还、上级财政经常性转移支付拨款、普惠性政策资金和上级部门拨付直接用于单位经费性质的资金,不包含部门和单位用于自身经常性费用支出的资金。争取资金只包括无偿部分。

二、额度认定

凡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以当年实际下达资金指标为依据,通过其他部门直接下达的资金以实际到款凭证为依据,证明资料包括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的有关请示报告及相关文件、到位资金证明、银行拨款单等。

凡由上级部门直接拨付的,以资金拨付到收款单位或企业的开户行进账单额度为准。

对于多个部门联合对上争取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确定各自对上争取资金额度,避免重复计算。分配比例时,遵循“谁争取、谁主管、谁使用”的原则确定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的主体。

三、时间认定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级实际拨付到我县的向上争取资金。

四、评分标准

各镇、各经济园区以项目建设为依托,为县域内建设项目争取,均可记本单位对上争取资金;县直部门除向上级对口部门争取资金外,也可跨部门争取,均可记本单位对上争取资金。

五、计分方法

有任务额单位总分100分,考评评分按三个方面:一是计划完成情况,占40%;二是工作主动性和争取资金难度,占20%;三是对盘山县发展贡献情况,占40%。

(一)计划完成情况。按各单位上报的数额及相关材料,财政核定后,完成数与年初计划数比较,依据完成百分比例打分。

(二)工作主动性和争取资金难度。在财政核定数额的基础上,扣除下列项目:1、争取资金用于民营企业或个人使用的;2、上级固定专项补助及正常笼子资金;3、根据地方项目实施情况,上级验收后各县平均分配按标准补助的资金;4、上级从我县统筹上缴后再分配回的资金。按扣除后余额多少,按本单位占全县权重打分。

(三)对盘山县贡献大小。按争取的资金中属于财力性的数额多少,按本单位占全县比重和占全市比重打分。

以上三个方面的得分相加得总分,最后按总分排名。没有任务额的单位以对上争取资金多少单独计算。

六、结果运用

(一)向上争取资金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其完成情况将作为各镇、各经济园区、各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依据。县财政局、县目标考核办、县政府抓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通报资金完成情况。

(二)年终按照争取资金评分名次增加办公经费。一等单位20万元;二等单位10万元;三等单位5万元。

(三)向上争取资金情况将实行一季一通报,一季一排名。对完成向上争取资金任务评分排名在前的单位、部门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年度计划的单位和部门,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各镇(经济园区)、有任务额单位、无任务额单位分别评比,评比分不同层次。

附件:1、2015年向上争取资金重点.xls


2、2015年向上争取资金任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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