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5〕6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山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5〕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县打击传销工作,充分发挥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盘山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位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伟山 副县长
副组长:刘亚明 县综治办主任
赵恩杰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恩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何桂立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远杰 县文明办副主任
柳少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王成军 县人民法院院长助理
詹天宇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 兴 县经信局副局长
鲁晓玲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 宇 县财政局副局长
马金龙 县教育局纪检书记
夏 林 县民政局副局长
单忠业 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 诚 县信访局副局长
赵录鹏 县服务业局副局长
杨洪宇 县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田 贺 县法制办副主任
赵凤龙 县维稳办副主任
赵 辉 县广电中心总工程师
葛 鹏 县人民银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柳少良(兼),县市场监督稽查大队队长张涛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任办公室成员。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我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内容纳入“平安建设”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汇总和通报查禁止传销工作情况,承办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查处,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县公安局: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经营罪的传销案件、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县维稳办:指导、规范打击传销工作中维护稳定的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对维护稳定责任查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县文明办:负责将打击和预防传销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范畴并进行指导督办和考核评比。
县信访局:负责办理人民群众因传销问题给县委、县政府和、县领导的来信,接待因传销而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群众,对因传销导致的重大信访事项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请示、报告,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转办、交办传销信访事项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传销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因传销导致的集体到县里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协调各级党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传销信访工作。
县人民银行: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做好对传销人员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冻结等工作。
县经信局、县服务业局:将打击传销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之中,加大对新型营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工商、公安部门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从事传销活动等行为。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县民政局:参与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查禁工作,做好退伍军人宣传教育;做好被骗参加传销、生活无着落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打击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对打击传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职工、毕业学生等弱势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传销侵害势头。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刊播禁止传销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报道,组织电影院等单位播放警示教育片,增强广大群众抵制传销活动的自觉性。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房产管理部门加强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协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清将房屋出租给传销组织活动、培训或传销人员居住等房主的信息。
县法院、检察院、法制办: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传销案件查处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共同研究传销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从快侦办、从快批捕、从快审判传销案件;对大、要案和疑难案件,司法机关可提前介入。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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