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5〕7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市场化运营 实施办法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5〕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市场化运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盘山县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
市场化运营的实施办法
为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加快推动盘山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县本级财政承担支付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
二、建设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政府作为甲方,项目施工方作为乙方,乙方全额垫付进行投资建设。
三、资金拨付: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在工程审计结束之日起,即开始分期付款。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工程审计结束后,即拨付20%工程款作为当年支付工程款,其余分四年拨付工程款(每年拨付20%工程款),每年分四次拨付款(每三个月拨付一次,拨付款时间在付款当月10日之前)。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项目,分三年拨付工程款,第一年拨付工程款的40%,第二年30%,第三年30%。
针对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在确保专项资金合规使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多种创新方式,实现以上方式拨付。
四、工程保障:政府凡是净地发包的工程,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施工方需向政府缴纳工程总造价10%的施工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政府一次性退还给施工方。
五、垫付补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涉及房屋动迁、地面附属物迁移、土地前期涉农补偿、地下管网、通讯线路、油田管线管道、通电线路等情况的,由政府主导,施工方以借款的方式垫付资金,并与政府签订借贷合同。
六、投资回报:政府不支付施工方工程垫付款利息,施工方投资回报为经营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
七、公益项目支付方式:有收益的公益项目,可由政府和施工方协商,由收益资金作为支付工程款主要来源,具体支付年限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八、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已经实施但还未拨付完毕的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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