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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发〔2015〕1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政发〔2015〕21号文件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承接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3 浏览次数:251


 盘县政发〔2015〕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有关文件要求,经审核,省政府取消192项,下放行政职权61项,省政府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改为后置审批74项,调整为内部审批43项,明确工商前置15项,转移社会组织16项,暂停审批1项。我县对应进行取消和调整,其中:取消行政职权23项,改为后置审批31项,调整为内部审批1项,保留为工商前置4项。

予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行使职权

县直相关部门围绕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加强同市级对口部门的协调沟通,尽快熟悉工作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事项办理流程及标准,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措施,依法依规行使行政职权。对于取消、改为后置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明确为工商前置等事项,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确保简政放权政策落到实处。

二、优化部门权力运行

县编委办要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对照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职权,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督促相关部门,推进承接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及网上审批平台办理业务。县发改局要协调指导承接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部门,进一步规范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县直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盘县政发〔2014〕16号),采取自查、在部门网站公开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建立完善监管办法等措施,切实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的后续监管。县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已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落实不到位、滥用承接权力等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附件:县直部门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59项).xls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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