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县政办发〔2015〕8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 各镇、经济园区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2 浏览次数:134

 

盘县政办发〔2015〕83号

 

各镇人民政府,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在执行《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4〕36号)文件中“第二章各级政府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现就我县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职责统一规范明确,通知如下:

一、日常工作职责

1.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及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及时掌握并向县直相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动态及基本情况变更动态;

3.及时掌握并向县直相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状况;

4.及时转发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传达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配合县直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隐患整改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管控工作;

6.配合县直相关部门做好文书送达等相关工作;

7.按时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材料、信息;

8.及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安全生产其它工作任务。

二、相关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上述8项日常工作职责。其中,履行前5项工作职责,要依据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坚持经常深入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每月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至少60家次,每个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逐家填写《盘山县各镇(经济园区)安全生产检查表》留存备查,月底填报《安全生产工作统计表》上报至县安委会办公室。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对各镇、经济园区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通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附件:1、盘山县各镇(经济园区)安全生产检查表.doc

2、安全生产工作统计表.doc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30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