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5〕8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相关政策的意见
盘县政办发〔2015〕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加快我县外贸出口企业发展和出口基地建设,确保外贸出口任务顺利完成,本着鼓励增量、奖励实效的原则,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015年全县各出口企业根据以下几种情况予以奖励,意见如下:
一、支持地方产品出口。出口地方产品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二、支持地方产品出口增量。对我县地方产品出口企业,本年度与上一年度出口增加部分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三、支持代理出口。对本年度新设立的代理出口企业,且在我县实现收汇结汇,当年实现外贸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以县外经贸局掌握的海关数据为准),每一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最高奖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本意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盘县政办发〔2014〕76号同时废止。
五、本意见由盘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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