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5〕11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5〕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根据《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重点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部门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盘山县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
三、资金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和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后的全部余额;
(三)国家和省拨付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四)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保障形式和保障时限
(一)保障形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长期租赁为辅。长期租赁的房屋原则上面积不能超过50平方米。
(二)保障时限
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三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审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
五、申请条件和申请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盘山县常住户口;
(2)县民政局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城市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婚;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聘用)合同;
(3)就业未满三年;
(4)家庭成员一方具有盘山县城区常住户口;
(5)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3.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工作地所在县(区)城区的户籍证明;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
(3)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在盘山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二)申请要求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盘山县住建局申请,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通过社区统一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合租,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证明;
(3)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社区和镇政府认证盖章);
(4)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城市新就业职工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结婚证;
(3)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单位认证盖章);
(4)城市新就业职工需单位出具的就业未满三年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县人社局劳动用工备案证明或人才代理证明;
(5)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县人社局劳动用工备案证明;
(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执照、证件、证书或者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受理审批
(一)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
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由县住建局负责。县住建局在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作情况等调查核实。审核合格的在报纸上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建立住房档案,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请
1.受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的受理由村(社区)负责,村(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报镇政府审核。
2.审核。镇政府收到村(社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镇政府组织村(社区)可以采取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的,在镇范围内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完成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县住建局审批。
3.审批。县住建局在收到镇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审批合格的在报纸上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和县民政局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报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县住建局建立住房档案的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七、配租
(一)配租原则
配租实行轮侯制度。由县住建局根据全县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排保障形式,进行配租。配租过程接受市住房保障部门和监察局监督。
对在当地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轮侯保障。
(二)签订租赁合同
实施实物配租保障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实施长期租赁保障的,由县住建局同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协议》,再由县住建局同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
(三)租金管理
1、实物配租的租金,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在保证正常使用、维修管理基础上,按照微利的原则,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市场平均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长期租赁的房屋,50平方米以内的政府承担市场平均租金的30%。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全部租金由保障对象承担。市场平均租金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物价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缴纳租金。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市、县政府投资比例分配,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县国资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维修养护和租金收缴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用、房屋维修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从租金中列支。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
5、对于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直接划扣。
6、验房、入住。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办理入住的相关手续,负责入住前验房。
(四) 合同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3)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4)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5)租赁期限;
(6)房屋维修责任;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2、实施实物配租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实施长期租赁的,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解决。
八、后续管理
(一)年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县住建局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进行保障资格年审;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应当主动向盘山县住建局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盘山县监察部门对年审情况进行监察。
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续约;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腾退承租住房有困难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3个月过渡期。
(二)装修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三)维护及日常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租金收缴及日常管理等事项由产权单位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
2、企业和经济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租金收缴及日常管理等事宜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3、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九、罚则
(一)合同的解除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3)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4)擅自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6)承租人不在我县就业、服刑或死亡的;
(7)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二)退出规定
1.对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限期三天内补齐所欠租金并交纳1.5%的滞纳金,仍可续租。对拒不补交租金,或以后再次违约欠缴租金者,责令退出住房。
2.对承租人已不在我县城区就业、服刑或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须在承租人不在我县就业、服刑或死亡后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更名手续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3.对于擅自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限期退出住房,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4.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5.租赁期限届满后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限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同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先予执行或依据判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成立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 龙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晓猛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温 阳 县监察局局长
张志东 县民政局局长
阚万田 县信访局局长
卢新强 县公安局副局长
石宝刚 县残联理事长
史立新 县公证处主任
王玉杰 县国资公司总经理
单忠业 县住建局纪检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李晓猛(兼)。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分配工作。
工作职责:
1.县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分配及退出管理;
2.县民政局负责核准保障对象是否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盘山县公证处负责全程公证;
4.县信访局负责保障对象信访事宜;
5.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