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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5〕11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30 浏览次数:223


盘县政办发〔2015〕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盘山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盘山县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162号)和《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盘政发2009〕11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分配对象、条件

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为我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县城市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为我县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先无房后有房,先低保户后低保边缘户的原则。

(三)民政供养的孤老家庭,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家庭和孤儿,不安置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分配方式

(一)盘山县廉租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分配指标落实到户。

(二)分配楼号采取公开摇号方式,首先由保障对象抽取顺序号,然后按顺序号摇号,确定分配楼号。

(三)因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家庭,不实行摇号,可优先照顾安排楼号,并予以公示。

四、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民政部门认定的县城低保家庭人口或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为准。

(二)下列住房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1.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3年的自用住房。

4.已购买待入住的商品房。

5.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住房。

五、廉租住房分配操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通过所在社区(村)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组织社区(村)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社区(村)填写《盘山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并签字盖章后报送镇政府初审。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

    2.《盘锦市城市居民低保金领取证》或《盘锦市城镇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社区(村)和镇政府认证盖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及有关证明);

    4.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社区(村)和镇政府认证盖章);

5.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

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二)初审

镇政府收到社区(村)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退回,对材料齐备的,采取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经调查核实后,由镇政府填写《盘山县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完成初审并签字盖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县住建局复审。

     (三)复审

县住建局收到镇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组织镇政府在镇区、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和民政局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报盘山县廉租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

盘山县廉租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由县住建局建立住房档案。

(五)对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由县住建局组织分配。

(六)廉租住房产权人(县国资公司)与承租人签约《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廉租住房使用与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承租人之间不得调换其租住的房屋。

(二)盘山县国资公司负责廉租住房产权管理,维修养护和租金收缴管理。 

(三)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无房户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有房户,对其中按无房面积计算的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对其中按原有住房面积计算的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执行。租金标准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按季度交付。租金标准执行时不考虑楼层系数、结构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等相关费用。

2. 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不得装修。

   (五)廉租住房在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纳入廉租住房的维修费用支出管理。

(六)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梯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七)廉租住房物业管理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费为1元/平方米,由承租人承担。

(八)由县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廉租住户家庭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入户巡查,承租人必须配合调查,拒不配合调查且有违规行为的,取消保障资格。

七、廉租住房退出与管理

(一)县住建局每年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廉租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承租廉租住房资格,限期退出。

1.承租家庭已被取消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资格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6.擅自对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7.故意损坏承租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取消后,县住建局应当在5日内出具《廉租住房取消保障资格退租通知》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凡是取消资格的保障家庭,给予其1个月的过渡期。如果逾期未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承租权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的20倍收缴,租金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

(四)承租人退出廉租住房时应结清相关费用,县住建局管理人员对出租房屋进行验收,办理退房手续。

(五)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有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户,能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各项费用并腾退所租住廉租住房的,其以后又具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仍可纳入保障范围。

(六)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有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腾退所租廉租住房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强制清退。

八、廉租住房监督与管理

(一)县住建局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二)县民政局负责核准保障对象是否是我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租金使用进行审计。

  (四)县监察局对廉租住房工作全程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分配工作,成立盘山县廉租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长:许  龙    副县长

副组长:李晓猛    县住建局局长

 员:温  阳    县监察局局长

张志东    县民政局局长

石宝刚    县残联理事长

阚万田    县信访局局长

            卢新强    县公安局副局长

史立新    县公证处主任

王玉杰    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单忠业    县住建局纪检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李晓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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