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5〕9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5〕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盘山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切实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原则要求
(一)组建原则
一是坚持为民便民的原则。把为群众服务、方便群众办事,作为建立“中心”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二是坚持人和事“三不变”、“三个归属”的原则。凡进入“中心”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执法主体地位不变,法定办事程序不变,窗口工作人员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归属“中心”,年度考评归属“中心”,工资福利归属原单位。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将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程序、政策依据、办事期限、收费标准等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四是坚持廉洁高效原则。窗口直接对外,杜绝暗箱操作;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提高工作效率。
(二)总体要求
1、能进则进原则。各单位列入市审批网络平台的行政审批、服务和收费事项,原则上都进入中心办理,凡进驻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必须在中心受理办结,不得在中心以外再受理办理,做到专人、专职、专岗,审批不出厅。
2、充分授权原则。各进驻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和收费事项要以授权委托书和审批专用章的形式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审批权限。凡进驻中心的审批服务项目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一次受理,直接办结,不需再请示单位领导同意。
3、即时、限时办结原则。对于审批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的,审批窗口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对于审批程序复杂,需经过论证、听证,现场勘验、审查等办理过程的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审批窗口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当场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后,立即按该事项的审批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履行审批程序;对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全的,要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待申请人补正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凡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时限办理的,要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告知本部门主管领导、行政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和申请人。
二、工作职责
(一)“中心”管理层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各窗口单位有关事宜审批。
3、负责对各窗口及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考核管理。
4、负责受理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与查处。
5、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教和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所有事项的督办和管理。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窗口”工作职责
1、办理国内外投资者申请投资生产性、非生产性、经营性项目等需报经各行政主管机关审批、核发的各项批文。
2、办理各类经济组织和城乡居民申领的有关证照。
3、受理各类投资、税收政策及各种证、照申领的咨询、释疑及资料发放、信息发布等事项。
4、提供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有关公共服务。
三、运作模式
实行“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集中收费”的运作模式。
1、一窗受理。每一个审批事项或服务事项均由主办窗口一家受理。受理窗口应当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确定受理件类别,并向申办人出具受理单和一次性说明办理程序、相关窗口、需要申报的材料等事项。
2、抄告相关。主办窗口受理申报件后,按规定格式把申办要件录入审批网络平台。对有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按照并联审批的工作程序和方式由主办窗口通知相关窗口。
3、并联审批。由主办窗口组织进行联合审批,协办窗口在承诺期内出具批文提交主办窗口,由一个窗口内多个环节审批的,由承办窗口组织内部流转审批后提交主办窗口。
4、集中收费。实行“一个窗口,票款分离”的统一收费办法。由收费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县财政局开具收费票据后,再由申请人直接缴入大厅内的农行财政专户。
四、工作制度
1、服务项目公开制度。各进驻窗口要制定具体完整的办事流程,印制《服务指南》,将所有审批项目、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要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审批依据在大厅触摸屏和服务窗口公示。
2、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对前来窗口进行咨询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办理所咨询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事依据;对于申报材料不齐按补办件收件的事项,要在补办通知单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3、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对同一申请人、同一事项进行审批的过程上实行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同步发证,凡需要两个以上窗口审批的,全部纳入并联审批的范围。主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抄告相关审批窗口,各相关窗口接到告知单后,同步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4、实行“六件”管理制度。对受理事项按即办件、承办件、联办件、退回件、补办件、急办件进行分别管理。即办件,各窗口在办理审批事项或服务事项时,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或当天受理办结;承办件,对符合审批条件、申报材料齐全,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或现场踏勘的,按规定要求承诺办结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联办件,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窗口审批的,由牵头窗口负责,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退回件和补办件,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将应具备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如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承办人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急办件,对时间紧迫和特别重要的事项,由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从速从快办结相关事项。
5、实行“六制”办理制度。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事项,由中心各窗口即收即办,直接办理;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涉及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特殊事项,由受理窗口出具承诺书,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补办事项书面办理制,对符合申报条件但缺少部分申报材料的申办件,由受理窗口出具补办通知书,明确告知需补齐的所有申报材料;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对需要由多个窗口联合审批的重大项目,由主办窗口牵头协调有关窗口实行并联式办理;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中心督促有关窗口一包到底,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控制事项明确答复制,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我县发展规划的项目或确实不具备条件的,中心不予受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6、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驻中心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办事程序、办理时限以及中心制定的工作规则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违反中心管理规定的,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管理措施
(一)人事管理
1、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总体要求,从各部门在编在岗人员中产生,经县编办把关后择优确定。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人员,不得在原单位兼任其他工作,一般定岗一年以上,其间,人事工资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并做到相对固定。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双重领导,业务上受派出单位指导,日常工作由中心管理,年度考评工作由中心组织进行,并将考评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2、各派驻单位委派到窗口的工作人员,其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中心统一管理,参加中心组织活动。
3、中心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由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和换人要求,各窗口单位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
4、派驻单位如需调整工作人员时,要将调整理由和所委派人员的基本情况书面函告县监察局和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经县监察局、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临时派员顶岗的也应事前征得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同意,不得随意调整人员。
5、建立完善窗口工作人员激励机制,把窗口作为培养、锻炼、选拔人才的重要基地。建立各单位优秀干部进驻中心窗口锻炼制度,提高其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意识和能力。
6、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发放中心工作人员一定标准的特岗补贴。补贴发放与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奖惩相联系。根据考勤情况,分成三等,一等发放应补贴人数的20%,每人发放补贴全额的120%;二等发放应补贴人数的60%,每人发放补贴全额的100%;三等发放应补贴人数的20%,每人发放补贴全额的80%。
(二)日常业务管理
1、中心负责监管协调各窗口进驻事项的审批办理。
2、对中心指定办理的事项,有关窗口要迅速办理,并在确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报中心备案。
3、对服务对象的投诉,中心应对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提出质询,被质询人必须到中心做出解释,对投诉的处理结果,中心要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4、在并联审批和审批重大事项时,中心负责召集联审会,有关单位领导要按要求参加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
中心召集联审会时,有关单位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为同意并无条件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大厅设领导值守岗,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坐班,具体负责巡查大厅内工作人员服务规范落实情况,协调推进重要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处理各类突发问题和事项。
6、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编发“督查通知书”和“督查通报”,通报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动态,促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问责追究
1、县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各部门入驻工作以及窗口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选优配强窗口工作人员。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以及各项服务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处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2、对派驻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入驻的,一经查实,取消窗口所在单位的评优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处罚;同时,按照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派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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