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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5〕10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7 浏览次数:158


盘县政办发〔2015〕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经县委、县政府决定自2015年11月5日起,全县进驻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窗口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时,一律统一使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部门公章和其它印章不再行使审批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我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职能的专用印章,具有与部门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印章均不能替代行政审批专用章办理审批事项。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规范名称为“盘山县×××(局、办、所、队)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在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本部门进驻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时使用,不得异地挪用或挪作他用。

三、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首席代表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日常管理工作。

四、各部门窗口在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书,颁发各种证、照、件等书面凭证时,必须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事项办结以证、照、件和批文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时间为准。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上级业务部门明确要求使用部门行政公章或特殊行业专用章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否则,该行政审批行为视为无效。

六、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时,有关证、照、件需要加盖部门钢质印章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钢质印章管理制度。有关制度报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和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刻制、启用、变更、注销,由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并备案。

八、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情况将作为反映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违反规定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或拒不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县监察局、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县政府法制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部门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附件:印章式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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