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5〕26号关于对盘锦奥德隆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的决定
盘县政发〔2015〕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2015年11月16日,太平镇太平河社区域内的盘锦奥德隆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储罐区内发生火灾事故,对全县的安全生产形势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特通报如下:
一、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理
1、责令盘锦奥德隆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孟凡明终止租赁协议,停止储存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40万元。
2、县安监局依法对盘锦奥德隆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35万元,给予法定代表人张素丽行政处罚7.2万元,给予孟凡明行政处罚3.5万元。
3、县公安机关对租赁人孟凡明、司炉工赵士恒给予行政拘留15日。
二、对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处理
1、给予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赵玉坤通报批评,全县大会做检查。
2、给予县安监局局长于怀文通报批评,由县纪委诫勉谈话。
3、由组织部门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免去刘大鹏太平镇副镇长职务。
4、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太平镇安监办主任李百忠党内警告,撤销太平镇安监办主任职务。
5、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太平镇太平河社区党支部书记王林春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太平河社区党支部书记职务。
6、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太平镇太平河社区主任张希双党内严重警告,依法启动太平河社区主任张希双罢免程序。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是各镇、经济区,各相关部门要以此为戒,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坚决杜绝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化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由安监、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存在手续不全、欠税等情况的企业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坚决进行查封,并全部采取限电措施,企业再生产必须按程序重新报批。
四是由规划、安监等部门联合研究盘山县危化品车辆停车场选址及建设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特此通报。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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