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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5〕10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2 浏览次数:115


盘县政办发〔2015〕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盘山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盘山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分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业务办理过程中流转环节较多,涉及工作人员较多,同时业务量也较大,其所需办公区域较为复杂,空间要求较高,无法纳入中心,从而由权力归属单位设立,由县政府指定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指导与监督的集中对外服务窗口(县住建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县人社局社保就业中心)。

第三条 分中心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分中心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分中心管理机构对主管部门负责,接受中心对窗口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分中心要坚持“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服务宗旨,遵循合法与公正原则、效能与便民原则、监督与责任原则。

第六条 分中心依据法律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以及主管部门交付的工作任务和中心的统一规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认定和调整分中心的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

(二)制定分中心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依法行政和规范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监督;

(四)受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协助中心及监察部门对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和评比;

(六)主动及时地向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及信息。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中心对分中心实施管理,要坚持指导协调与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七统一”,即:统一制作挂牌、统一政务公开规定、统一网络建设要求、统一窗口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运作模式、统一人员行为规范、统一组织考核评比。主管部门负责“分中心”的设备、场所、经费以及业务运作和日常管理;中心会同县监察局、县法制办负责对“分中心”的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分中心”审批事项的调整,由主管部门、中心和县法制办审定。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分中心设立首席代表,分别对主管部门和中心负责,全权负责分中心的运行管理。首席代表身份和工作程序等同于中心各窗口首席代表,按要求参加中心的各项会议,及时向分中心落实中心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按规定对分中心的运行管理情况向中心沟通汇报。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以素质高、业务精、服务意识强的正式在编人员为主,分中心工作人员的调入、调出、晋升、换岗等变动,分中心要上报中心备案。

第九条 分中心要高度重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坚持经常性的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工作人员要做到态度热情、礼貌待客,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办实事。

第五章  窗口设置

第十条 分中心要统一设置综合咨询、办事、收费和投诉受理窗口(或公示受理投诉电话和受理投诉部门),组成完整的服务系统。

综合咨询受理窗口:负责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为申请人提供导引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分中心各个窗口的位置、职责和当班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热情、准确地回答服务对象的咨询。

办事窗口:负责受理和办理各个服务事项。分中心要将对外服务的所有事项及其职能归并进入分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

收费窗口:负责收取服务对象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分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由分中心商定组织收费窗口,按照公开的收费标准收取税费。

投诉受理窗口: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及其调查,并提出投诉处理意见。投诉受理窗口的工作应当由分中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承担。

第六章  事项办理

第十一条 分中心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依法行政。受理、办理其它服务事项,也应当依据法律、政策规定操作。

第十二条 分中心受理、办理各类服务事项,要讲求效率,以最快速度办结,对有法定时限或中心、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时限的,必须在法定或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 分中心实行“六件”办理制,即:即办件、承办件、补办件、联办件、急办件和退回件。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分中心要建立健全服务公开制度,实现行政许可或对外服务事项、法律依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机构、投诉电话、办理结果等“十公开”,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编制《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等必须公开的资料,方便服务对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分中心要依据本办法和分中心窗口服务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考勤考核、评先评优、投诉督查、信息统计、学习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经常、广泛征询服务对象的意见,及时纠正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满意率。

第十六条 建立分中心办理事项统计报告制度(涉及保密的数据,不宜公开的除外)。各分中心要于每月初第五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的办件、收费和服务对象投诉等工作情况向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开展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分中心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分中心应当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分中心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窗口服务网络化管理,开通网上资料下载和网上办事等功能,要与中心的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实现中心与各分中心的互联互通(涉及保密,不宜联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立分中心考评制度。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进行考评,并予以通报,具体考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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