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5〕3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盘山县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盘县政发〔2015〕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盘山县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增强债务偿还能力,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6号)和盘锦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建立盘山县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
一、基本原则
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称“偿债准备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及时偿还到期债务,按当年到期债务的一定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偿债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转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由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当年到期债务的一定比例,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有:
(一)当年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部分;
(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产(资源)处置收入的一部分;
(三)由县财政部门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净收入总额中提取一部分;
(四)偿债准备金的孳息收益;
(五)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它资金。
三、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或用于政府性债务举债的政府担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按偿债计划进行拨付。
(三)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款专用,如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收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四)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使用。
四、偿债准备金用途
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偿还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即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
(一)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的债务;
(二)财政部门或单位,政府所属的融资平台举借的债务;
(三)其它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或有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求助责任的债务)发生债务风险时,由债务单位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可由偿债准备金安排偿还。
五、偿债准备金的监督
县财政部门对使用偿债准备金,或用偿债准备金提供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偿债准备金要按照上述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偿债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偿债准备金管理使用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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