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6〕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推进依法治安,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夯实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基础
(一)清理修订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调查研究,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我县政府出台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和废止。(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安监局,各镇、经济园区。列在首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责任落实
(二)深化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深入落实《盘山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试行)》和《盘山县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明确相关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县安监局及各镇、经济园区安监办每季度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送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加大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对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工作落实不力的,实行约谈告诫,运用诫勉手段,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镇、经济园区)
(三)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督促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的有关规定。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督促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推动企业履职尽责,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对小企业安全生产帮扶工作,推动小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镇、经济园区)
(四)严格依法事故调查处理。县政府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组织或授权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加,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上级政府做好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对因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涉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追究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所有事故调查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县政府或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在事故结案一年后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专项督查和评估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五)加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执法。各镇政府和经济园区要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在加强全面安全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区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监管,做到基本情况了如指掌、风险可控在控、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应急措施及时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明确管辖范围,开展风险分级,确定监管重点、监管周期和监管方式,并作为编制执法计划的依据,实施有效监管。(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镇、经济园区)
(六)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县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指定牵头部门按照“人员固定、相对独立、统一指挥、随时行动”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执法机制,完善联合执法启动模式、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协调联动的联合执法机制。安监、公安、交通、住建、市场监督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合执法等机制,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镇、经济园区)
(七)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方面的支出,确保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企业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把安全条件准入关。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源头隐患。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关闭退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行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各镇、经济园区)
(八)改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各镇政府、经济园区和县直安全生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巡查、夜查、暗查暗访、“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增强检查的实效性。监督检查要严格检查任务清单、隐患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和复查验收清单的管理,真正做到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管控机制,对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障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果断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停止供电等有效措施。严格实行通报机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书面通报、新闻曝光等形式公开批评,揭短亮丑,严厉查处。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执法设置障碍。(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镇、经济园区)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相关金融机构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取消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库,力争2017年底前实现与省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盘山支行,各镇、经济园区)
(十)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将安全生产“大数据”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整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实行有奖举报,落实奖励资金,畅通公众诉求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公布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十一)运用市场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要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鼓励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经济园区)
(十二)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制度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加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互衔接工作,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镇、经济园区)
四、健全完善监督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三)建立健全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按照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原则,明确责任事项,厘清责任边界,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安全生产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责任单位:县编办、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镇、经济园区)
(十四)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执法工作,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逐步开展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实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镇、经济园区)
(十五)强化严格规范执法。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考核评估。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综合考评标准,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镇、经济园区)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十六)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健全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严格规范进人“门槛”,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监督管理人员,强化基层执法力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内设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或责成专门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开展事故现场勘查、摄影录像、物证收集固定等工作,制定工作标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取证工作。2017年底前,全县建成规范化专业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适当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待遇,对政治素质好、履职尽责、无私奉献、业绩突出的人员在干部提拔使用时重点考虑。探索建立区域性执法机制以及通过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和规范各镇、经济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编办、县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镇、经济园区)
(十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建设。依法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地位。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列入行政执法序列。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总结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基础上,抓紧制定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大对工伤预防的投入,推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公场所、设备和执法装备,保障安全监管日常执法、事故抢险和应急用车,确保在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编办,各镇、经济园区)
(十八)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强化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要把安全生产法治纳入对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2年轮训一次,所有执法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要通过执法培训、交叉执法、案卷评查、上挂下派等形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法制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镇、经济园区)
(十九)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县政府把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执法经费保障、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等纳入对各镇、经济园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镇、经济园区)
各镇、经济园区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结合当前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责任制度不健全、监管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处理不力等问题,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快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实现创新发展。县政府将加强对各镇、经济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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