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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发〔2016〕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执法保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9 浏览次数:156

盘县政发〔2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执法保障的通知》(政发〔2016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县安监局要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市安监局的要求,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向市安监局备案后执行。执法计划要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实到安监局的内设机构和相关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必须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或执法检查任务书,无现场检查方案或执法检查任务书的,不得开展执法检查,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同时,认真完成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市、县安委会办公室部署开展的各项检查督查任务。

各镇政府、经济园区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按照上述要求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计划及现场检查方案或检查任务书,并做好审批、备案工作。

二、依法做好委托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各镇政府、经济园区要设立安全监管部门,配备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监管人员并经法制部门培训取得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证》。县安监局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或者镇政府、经济园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确认后,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三、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档案资料。

四、树立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良好形象

县安监局要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统一标识,统一规范执法着装。在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杜绝粗暴执法。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过程。尽可能对同类事项合并执法,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五、确保安全生产执法保障

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地位。将安全生产执法监管经费纳入财政予以保障。在公务用车改革中,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日常执法和事故抢险、应急救援用车不受影响。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装备,满足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六、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县安监局及受委托执法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根据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规定的裁量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或强制规定,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出现执法偏差,确保行政处罚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要明确执法机构和配备执法人员,依法确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报备的安全生产监管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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