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6〕2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河道内 垃圾清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河道内垃圾清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水生态环境治理的要求,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落实中央领导和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立即开展河道内垃圾清理专项活动的紧急通知》(辽水办明电[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青海省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和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的调研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为引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集中力量清理河道内积存垃圾,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打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人居生态环境。
二、总体目标
利用“河道内垃圾清理”专项行动有利契机,全面做好沿河垃圾堆、粪堆、柴草堆“三堆”清理工作,彻底清理河道内垃圾,还人民群众一个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环境,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确保绿水青山常在、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专项行动要有责任主体、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有相应措施。确保4月底前彻底清除河道内现有垃圾,并建立长效监督、定期清理、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不反弹。
三、清理范围、内容及标准
(一)清理范围:全县所有河流、水库、坑塘、干渠等均属于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违建(看护房)、生活垃圾堆、工业垃圾堆、建筑垃圾堆和农业生产垃圾、养殖废弃物及油田油区生产固体废物,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有碍景观的障碍物。
(三)清理标准:1、河岸干净、整洁;达到河岸、岸坡无垃圾杂物、死树枯枝、病死动物,河道内水闸、码头等附属建筑物周边无乱搭建、乱堆放;2、河面水清、水净,达到水面无漂浮物、无病死动物;3、河道无障碍,达到河道内无非法渔网、无影响行洪安全、影响环境卫生的障碍物。
四、清理行动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3月31前)
1、组建由水利、公安、环保、住建、旅游、畜牧、油田办等部门参加的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2、拉网式排查辖区内河道垃圾分布情况,并做详细记录。
3、落实区域垃圾清理责任人、清理任务。
4、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和通告发放工作,将《关于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的通告》发放到各镇、张贴到各村,做到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4月1日—4月25日)
组织开展河道大清理活动。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依照《河道内垃圾清理行动实施方案》和河道清理标准要求,一是采取包片、包段治理方式,集中清理辖区河道内各类垃圾,并对河道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取缔沿河设置的不规范垃圾堆放点;三是依法查处向河道倾倒垃圾违法行为;四是实行河道内垃圾清理日报制度,每日将本地区前一日完成情况报水利部门备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4月25日—4月30日)
一是自查自评阶段(4月26日-4月27日),对本辖区内的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组织自查自评,在自评合格后,向上级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检查验收申请。二是市检查验收阶段(4月28日-4月29日),市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和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也要相应成立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机构。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做好辖区内的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主体。各镇主要领导是辖区内河道垃圾清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道垃圾清理任务的组织、协调、督查和验收,由沿河各村负责辖区内河道垃圾清理具体实施工作。以水利部门干部群众包镇、包村、包河段的形式,落实责任区河道垃圾清理专项活动的监督、指导、服务工作。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镇、各部门在县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与执法,扎实推进我县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1、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时间和责任分工要求,集中实施清理本辖区河道内积存垃圾,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垃圾处置行为,完善监管机制,确保清理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2、县水利局:负责牵头专项清理行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河道内垃圾的清理、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负责信息汇总与上报。
3、县公安局:负责保障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对阻法、抗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4、县环保局:负责对河流监测断面及企业排污口水质进行监测,动态排查分析河流水质污染原因,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排污不达标的企业、部门等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禁止排放。
5、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增设沿河垃圾转运站点、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6、县动监局: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7、县油服办:负责协调油田油区做好垃圾清理的检查、督查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也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落实。
(四)实行“日报告、周例会”制度。每日下午4时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负责的当日河道垃圾清理动态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市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情况随时报送。
(五)加强舆论宣传。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以及全民对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也要组织广大青年团员积极参与进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各方合力推进的氛围。
(六)强化督导检查。县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辖区内河道垃圾清理工作、新倾倒垃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垃圾清理不彻底、不及时或有新垃圾的现象,将对相关责任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导致严重后果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严格验收与奖惩。县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河道垃圾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年度评估和考核,对未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的,未按标准实施的,予以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实行党政双重责任追究。
(八)建立长期管理机制。为了保持此次垃圾清理专项活动成果,确保不反弹,应建立长效的监督检查、定期清理和责任追究等管理机制。县政府主要领导为全县总责任人,各镇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河道管理第一责任人;沿河各村负责人是辖区段垃圾管理直接责任人。
附件:盘山县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盘山县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 雨 县长
副组长:孙亚军 副县长
成 员:孙晓飞 县水利局局长
龙治良 县财政局局长
李政民 县环保局局长
李晓猛 县住建局局长
刘树明 县卫生局局长
吕良厚 县油服办主任
张占果 县广电中心主任
张 倩 团县委书记
孙 新 县动监局局长
刘明伟 县辽河局局长
王玉才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丹丹 县旅游局局长
卢新强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彦霏 县水利局副局长
李 勇 县辽河局副局长
崔 勇 县辽保大队教导员
张安杰 县河务管理所所长
张雅金 太平镇镇长
王洪印 胡家镇镇长
赵天久 甜水镇镇长
张宝军 高升镇镇长
张树宝 得胜镇镇长
李 鹏 陈家镇镇长
王 军 吴家镇镇长
蔡 峰 沙岭镇镇长
王天娇 坝墙子镇镇长
田继辉 古城子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孙晓飞(兼),副主任:刘明伟(兼)。办公室电话:3588571、3584407。
督导组联系人:李 勇 联系电话:3555838
宣传组联系人:徐庆辉 联系电话:3583008
执 法 组:崔 勇 联系电话:187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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