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6〕2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盘山县创建辽宁省食品安全放心县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6〕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创建辽宁省食品安全放心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盘山县创建辽宁省食品安全放心县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把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作为中心任务,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行为,推进食品生产标准化、流通现代化、市场规范化、经营产业化、质量品牌化、监管法治化、信用普及化,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全县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夯实检验检测和监管能力基础建设,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体系,农业投入品监管到位,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多样,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形成部门监管、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确保年底前全面通过省政府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县98项指标考核。
三、工作任务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全县一流的监管手段,努力在全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重点做好八项核心指标:
(一)公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公众满意度是衡量食品安全工作的首要指标。围绕我县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5%、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满意度达到75%的目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保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真实准确,合格率达到一定水平。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保证每年每千人口4份抽检监测样品量,着重提高问题产品或不合格食品发现率,并对发现的问题100%进行核查处置。
(三)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各相关部门要运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人大政协建议提案,有效地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抓紧推进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建设,加强应急预案和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保障机制;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率和及时处理率达100%;积极参加应急演练和组织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的培训。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本区域内各领域食品生产经营者100%落实主体。建立以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半年提交一次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公示自查结果为主,以监管部门核查验证、随机抽查、公式检查结果为辅的工作机制。
(六)各相关部门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全面梳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七)县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县政府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与各相关部门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八)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对投诉举报电话的知晓率等,不断增强公众参与度。
四、工作步骤
创建工作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1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15日之前)。成立盘山县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创建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各镇、各部门制定本镇、本部门创建方案,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4月15日—2016年10月15日)。各镇、各相关部门对照创建任务分解表进行全面自查,对未达标项及时整改,确保创建工作成效;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种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确保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特别是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重点突破、认真整改,确保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县食安办要及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创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0月15日—2016年11月15日)。各镇、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放心县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创建工作经验和主要成效,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按时完成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自查总结情况报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进行汇总,形成总结报告,并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同时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县食安办负责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县的综合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创建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各镇、各部门做好创建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县相关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创建工作新闻报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三)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各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四)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创建工作专项资金,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县人社局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六)县农经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加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认真开展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测;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整治;建立健全农产品经营店索证索票制度;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七)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水产品生产环节实施监管,强化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监督水产品质量;负责组织建设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加强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及无公害水产品的组织认证与管理;组织开展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流通环节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县教育局负责配合监管部门对全县所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学校食堂以及学生食用营养餐、饮用水等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九)县卫生局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并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十)县住建局负责餐厨垃圾的回收、处理。
(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入市后食用农产品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
(十二)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测,对规模以上禽畜养殖场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污监管。
(十三)县动监局负责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做好猪肉等检验检疫工作;负责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取缔私宰窝点;负责对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的日常监管,负责对饲料加工、兽药使用及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检查。
(十四)县发改局负责把食品安全工作和创建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十五)县统计局负责对食品安全满意度进行调查,并写出分析报告。
(十六)县粮食局负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检查粮油食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粮油食品安全。
(十七)县服务业局负责指导食品流通规范化管理,建立商业诚信机制。
(十八)县法制办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或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十九)县旅游局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食品安全规范和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县编办负责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为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二十一)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的建设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十二)各镇政府负责健全本辖区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负责省食品安全基本标准工作的落实,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工作经费。负责开展食品安全放心乡镇、放心村创建工作。
(二十三)县督查室负责对食品放心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督办、协调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放心县创建是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有效举措,创建工作量大、面广、任务重。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县食安办要统筹协调、加强指导,确保创建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镇、各部门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放心县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送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和社会氛围。
(三)夯实工作责任。各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放心县创建工作的投入,保障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执法装备、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应急处理、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经费需求,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协作配合。创建牵头责任单位要及时召开协调会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部门与镇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创建工作;各镇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严格督查考核。将食品安全放心县创建工作列入2016年重点工作之一,县食安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镇和各部门创建情况进行检查,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创建成效好的镇和部门予以表彰。
附件:1、盘山县创建辽宁省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县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盘山县创建辽宁省食品安全放心县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 雨 县 长
副组长:周伟山 副县长
孙亚军 副县长
成 员:何 强 县政府办主任
王玉才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贾凌义 县编委办主任
何桂立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温 阳 县监察局局长
于宝海 县人社局局长
龙治良 县财政局局长
徐铁山 县教育局局长
刘树明 县卫生局局长
李政民 县环保局局长
李晓猛 县住建局局长
赵恩杰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恩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赵继刚 县农经局局长
张士凯 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孙 新 县动监局局长
孙凤军 县粮食局局长
孙祖凯 县服务业局局长
吴筱静 县法制局局长
严卫东 县统计局局长
张占果 县广电中心主任
刘贺明 县新闻中心主任
陈 涛 县发改局副局长
王丹丹 县旅游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王洪印 胡家镇镇长
赵天久 甜水镇镇长
张雅金 太平镇镇长
张树宝 得胜镇镇长
张宝军 高升镇镇长
李 鹏 陈家镇镇长
王 军 吴家镇镇长
王天娇 坝墙子镇镇长
蔡 峰 沙岭镇镇长
田继辉 古城子镇副镇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办公室主任张恩岭(兼)。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