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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发〔2016〕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盘锦高升经济区 和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使用系列“2号公章”和“3号公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3 浏览次数:213

盘县政发〔2016〕9号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盘锦高升经济区和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发展建设步伐,保障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和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县级行政管理权限的顺利实施。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盘锦高升经济区和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自201653日起,正式启用系列2号公章”和“3号公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盘锦高升经济区规划区域内原由县住建局等6个县直部门实施的27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盘县政发〔2016〕8号文件),授权盘锦高升经济区直接实施,同意盘锦高升经济区启用县住建局等6个部门以及这些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2号公章”,用于盘锦高升经济区行使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时办理相关业务工作。“2号公章”与相应的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规划区域内原由县发改局等7个县直部门实施的32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盘县政发〔2016〕8号文件),授权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直接实施,同意产业园启用县发改局等7个部门以及这些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3号公章”,用于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行使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时办理相关业务工作。“3号公章”与相应的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按照“受全权、负全责”的原则,盘山县人民政府授权盘锦高升经济区和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代表盘山县人民政府严格管理和使用“2号公章”和“3号公章”。自盘锦高升经济区和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启用“2号公章”和“3号公章”之日起,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由盘锦高升经济区和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承担。

四、请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盘锦高升经济区和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刻制相关的行政审批权2号公章”和“3号公章”。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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