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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6〕35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盘山县2015-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8 浏览次数:1997
盘县政办发〔2016〕35号

 

太平镇、得胜镇、高升镇、陈家镇、坝墙子镇、古城子镇,县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综合执法局、征管办、金融办、国资公司、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4月25日召开的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盘保办发2016〕2号《关于全力推进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根据省、市政府下达的盘山县2015-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我县2015-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共计8934户。其中:2015年棚户区改造任务为7978户,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为956户。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现将盘山县2015-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指标分解如下。

一、指标任务

    (一)盘山县2015年棚户区改造任务7978户

    1、新县城区域:太平镇4126户,其中:太平村1206户、天盛会村724户、拥军村585户、杜台村756户、贾家村223户、黄金村632户;

    2、高升新市镇区域:高升镇2109户,其中:雷家村1086户、于家村421户、喜彬村602户;

    3、环保动迁区域:古城子镇拉拉村1组120户;得胜镇后胡村904户;

    4、坝墙子新市镇:坝墙子镇大岗子村719户。

    (二)盘山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956户

    1、新县城区域:太平镇杜台村双庙子屯306户;

    2、高升新市镇区域:高升镇450户,其中:高升村西窑屯120户,高升村2组113户,南关村1、3组217户;

    3、环保动迁区域:古城子镇拉拉村2、3、4组180户;陈家镇郎家村2、4组20户。

    二、时间节点

1、2015年棚改征收补偿安置、建设任务必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

2、2016年棚改任务时间节点,6月底棚改开工率不低于50%、9月底棚改开工率不低于85%、10月底基本完成棚改开工任务。(开工:棚改货币化安置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开工,直接货币补偿的,签订一户即开工一户;新建棚改小区以完成基础施工的楼房户数计为开工户数;政府购买存量房安置的,以征收协议中明确的补偿房屋套数计,补偿几套即开工几户,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以政府部门与存量商品房所有者签订的购买协议中明确的套数统计开工户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再重复统计填报。)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时间节点要求,抓紧做好各项工作,早安排、早开工、早见效,千方百计确保在时间节点内完成棚改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各镇书记、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要认真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要按照建设程序,做好棚改项目的开工建设管理工作。三是实行每半月调度制,各镇、高升经济区及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棚改项目进展情况报盘山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积极做好棚改征收安置工作

做好棚改征收补偿工作,采取实物安置、新型货币化安置和货币化安置多样安置方式,推进棚改安置房按期竣工交付、及时分配入住。

(三)加大督查考核工作力度

盘山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组成盘山县棚改工作考核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考核和指导工作。要将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及评优奖先相结合。对工作消极、考核结果较差的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获得优秀等次的责任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盘山县2015-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清单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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