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6〕3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招商 引资工业项目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盘山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县工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由县财政自有资金设立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建设引导资金,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支持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我县塑料新材料、石化及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新型建材等产业;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制造业等产业;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企业和项目;对税收和就业贡献大的企业和项目。
第二条 引导资金管理主体及原则
1、项目落户园区国资公司是引导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回收等工作;县国资办是引导资金的监督主体,负责监督资金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回收等工作。
2、项目落户园区国资公司对项目进行审议,评估引导资金使用企业资格,审议评估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引导资金由县财政自有资金设立,作为土地出让专项使用。
4、引导资金采取股权、借贷方式等资本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滚动使用引导资金。
5、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企业具备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县范围内。
2、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3、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4、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引导资金投入、退出方式
1、方式一:引导资金以股权方式进行投入。项目落户园区国资公司负责确定投入方案和对投入形成的股权进行日常管理,依据投入方案,与引导资金使用企业就投入期限、股息收取、股权回购、资金回收、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协议,实施股权管理(引导资金使用企业产生利润前,不对项目落户园区国资公司进行分红)。根据协议要求,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引导资金使用企业返还引导资金本金及红利,实现引导资金退出。股权投资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方式二:引导资金以借贷方式投入。项目落户园区国资公司与引导资金使用企业签订协议,依据协议要求,达到使用年限,引导资金使用企业返还引导资金本金及利息(利息协议商定),实现引导资金退出。借贷投资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条 约束措施
引导资金使用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国资办、项目落户园区国资公司联合报县政府同意后,有权暂缓或停止引导资金使用。由此引起的相关问题和一切责任由引导资金使用企业承担。
1、建设项目与签订有关协议不符的。
2、建设过程中改变项目内容的。
3、没有按照项目计划实施的。
4、改变引导资金使用用途的。
5、引导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的。
7、建设项目审核、验收不通过的。
第六条 其 他
1、引导资金不得高于该项目总投资的8%。
2、引导资金使用企业获得引导资金前,应实缴工商注册资金。
3、使用引导资金获得的土地,抵押贷款需经县政府同意。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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