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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6〕5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盘山县专项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8 浏览次数:149

 盘县政办发〔2016〕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专项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盘山县专项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使盘山县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盘山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专项建设基金是指盘山县平台公司及子公司或平台公司控股的其他企业争取到的国家所建立专项建设基金计划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建设债券。

3、专项建设基金管理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4、盘山县平台公司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专项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盘山县平台公司的子公司或平台公司控股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5、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由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委托代建管理协议,确定项目的管理单位。

6、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已落实的工作按原落实方案执行。

7、由建设主体和盘山县公管办负责对承建项目的地勘、监理和审计设定标准进行公开招标,采取最低价中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一)项目筹备阶段

1、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包装、环评、立项、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负责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与各中介机构等单位办理签订相关合同事宜;负责按照项目专项基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向专项建设基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筹备阶段实施进展情况;负责准备专项建设基金使用相关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专项建设基金。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的提请签订合同;负责配合各管理单位准备建设主体的相关材料;负责按照管理单位提供的准备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支付专项建设基金。 

(二)项目组织施工阶段

1、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及协调项目的管线迁移、用水、用电等相关事宜;负责组织、管理及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的施工;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各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向专项建设基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组织施工阶段进展情况;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准备专项建设基金使用相关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专项建设基金。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配合各管理单位准备建设主体的相关材料;负责按照管理单位提供的准备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支付专项建设基金。 

(三)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

1、在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且建设内容满足设计的要求后,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单位工程、阶段、专项验收;负责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协调验收主管部门验收;负责组织协调完成竣工报告;负责向专项建设基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组织施工阶段进展情况;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准备专项建设基金使用相关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专项建设基金。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配合各管理单位准备验收阶段建设主体的相关材料;负责按照管理单位提供的准备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支付专项建设基金。 

(四)项目的审核和资产移交阶段

1、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审计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依据结算审核报告准备付款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专项建设基金;负责组织、协调资产移交给建设单位。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配合各管理单位准备相关材料;负责按照管理单位提供的准备材料和资金拨付文件支付专项建设基金;负责资产入账。

(五)项目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审计阶段

1、项目管理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审计材料和审计部门的审查。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配合各管理单位准备审计需要建设主体的相关材料并配合管理单位接受审计。

第三章 专项建设基金使用

1、项目的管理单位按照农发行、国开行的资金使用要求准备资金拨付材料和资金拨付单,拨付单上需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县政府项目分管领导三方签字盖章;政府控股的其他企业拨付单需建设主体、政府控股公司和县政府项目分管领导或经济区主管领导三方签字盖章。

2、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向农发行、国开行上报资金拨付文件,并负责跟踪落实资金的到位。

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基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4、县财政局负责支付盘山县平台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借款利息。

第四章 专项建设资金管理

    1、按照农发行、国开行要求,项目申报主体在两家银行开立账户,专项建设基金均以投资款或借款的形式进入两家银行指定账户,年收益率或年借款利率为1.2%。

    2、县财政局按照建设主体的审批文件支付投资收益和借款利息

第五章 附则

1、本办法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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