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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6-06-15 浏览次数:447

一、盘山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起草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县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域内各类经济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县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制定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县、镇及各类经济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

(六)负责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城乡污水处理运营监管;组织指导各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推动和指导全县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八)负责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并拟订县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县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监督社会环境监测资源,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环境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组织、指导和协调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拟定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分解落实工作;负责机关保密、保卫、安全、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劳动人事管理工作。

(二)财务股

负责本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定期参与固定资产的清理。

(三)宣教股

负责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绿色社区、学校等创建工作;负责环保新闻报道;负责本局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对环保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情况实行监督检查;负责局法制建设工作;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

(四)监督管理股

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计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负责和配合查处擅建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五)生态办

编制环保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规划;负责巩固生态示范区及生态市创建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防治基金和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工作;负责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及督查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

(一)环境监察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拟定本地区环境监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项目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
      3)在规定的权限内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当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和因污染引起的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并处理。
      5)组织实施排污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排污申报登记、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
      6)参与编制全市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并对治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按统一规范管理指导本行政区的环境监察业务工作。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二)环境监测站

1)对本市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2)对市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监测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环境管理提供服务。
      3)参加市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二、盘山县环境保护局单位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盘山县环境保护局单位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关于盘山县环境保护局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2万元,行政运行107.6万元,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576.7万元,城乡社会社区支出17万元,盘山县环境保护局收支总预算734.7 万元。盘山县环境保护局单位收支总预算 734.7万元。
  (二)关于环境保护局单位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25.5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0.85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  24.7 万元,2016年预算数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  2.8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5年(减少) 0.5   万元,主要是 按照招待费得标准控制招待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15年减少1.4 万元,主要是严格执行用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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