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6〕6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山县“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 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盘山县“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
排查取缔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文件精神,根据盘锦市“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与取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常减压装置)、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二、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6月20日至6月30日)
6月20日前制定排查取缔“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6月30日前按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查的所有企业要逐一建立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类别、产能、产量等内容的台账。
(二)统一取缔阶段(2016年6月30日至9月15日)
对排查结果进行统一收集整理,制定“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淘汰名单,并对名单中的企业下达关闭令,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坚决做到不纵容、不放过,确保在9月15日前完成取缔工作。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6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
县政府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全县“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取缔情况进行督导验收,防止取缔企业死灰复燃,并向社会公开取缔结果。同时,要编写排查取缔“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建立档案台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排查取缔工作,将责任落实到部门,细化到责任人。
(二)推进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各“十小”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发挥“十小”专项行动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开展排查“十小”行动,结合各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经信部门要依据产业政策认真做好“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甄别工作,制定淘汰企业名单,对“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关闭取缔企业的营业执照吊销工作;供电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取缔或关闭的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措施;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化“十小”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做好关闭取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工作,确保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对取缔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组织不力造成取缔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将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并进行责任追究;对取缔工作中不执行规定和标准,隐情不报、消极应付、没有按时上报有关情况、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地区,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实行信息公开。要将取缔结果于年底前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将本次排查取缔工作作为一项长久性工作来抓,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家,取缔一家。
附件:盘山县“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盘山县“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晓辉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齐 博 县发改局局长
韩铁民 县经信局局长
李政民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 孙凤萍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李 岩 县经信局副局长
张振伟 县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李政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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