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6〕1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落实国务院第一批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13项行政审批事项结果的通知
盘县政发〔201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辽政发〔2016〕1号)文件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38号)文件的要求,经研究,我县取消行政职权32项。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行使职权。县直相关部门要围绕省政府取消的行政职权,加强同省、市对口部门的协调沟通,尽快熟悉取消事项办理流程及标准,并严格贯彻执行,确保取消职权落到实处。
二、优化部门权力运行。县编委办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对照取消的行政职权情况,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督促相关部门,推进省政府取消的审批事项撤出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及网上审批平台办理业务,同时审批人员也相应撤离。
三、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县直取消行政职权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盘县政发〔2014〕16号),采取自查、在部门网站公开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建立完善监管办法等措施,切实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的后续监管。县委督查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已取消行政职权落实不到位、滥用取消权力继续进行审批等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附件: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xls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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