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6〕6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盘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6〕66号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盘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2.2工作职责
2.2.1指挥部工作职责
2.2.2工作组职责
3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
3.1地质灾害等级认定标准
4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
4.1县级处理的应急严重地质灾害(险情)规模
4.2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
4.3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5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通信保障
5.1地质灾害预警信号
5.2应急通信保障
6应急预案的启动
6.1预案的启动条件
6.2预案的启动方式
7抢险救灾
7.1抢险救灾人员组织
7.2抢险救灾工作内容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抗灾救灾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境内因自然灾害或者人为引发的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防治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责任体制,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2组织原则与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为总指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县经济局、县安监局、县广播电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消防大队、县自来水公司、中国移动通信盘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通信盘山分公司等单位责任人为成员的盘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2.2工作职责
2.2.1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及时、有效地组织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的处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组成应急处置分队,具体包括:
(1)主持灾情(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2)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理与救灾工作方案。
(3)根据应急处理方案,指挥有关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开展受伤人员救护、受灾群众救助、险情处置等工作,并督促落实。
(4)根据应急处理方案,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
2.2.2工作组职责
(1)调查监测组
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进行发灾点或隐患点的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2)灾情评估组
由县民政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3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
3.1地质灾害等级认定标准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小型地质灾害(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100万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
4.1县级处理的应急严重地质灾害(险情)规模
当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地质灾害,或者威胁5人以上(含5人)生命安全或潜在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地质灾害为严重地质灾害(险情)。
4.2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属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的,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属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的,还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属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的,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同时指派调查监测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查明地质灾害灾情、类型、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调查监测组应尽快提出具体防灾措施和建议,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情况。
(2)属严重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的,由指挥长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启动预案事宜。
(3)若启动预案,则组成应急抢险救灾分队赶赴发灾(险情)地点。
(4)现场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抢险救灾。
4.3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和现场调查情况,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按照其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确定等级和影响程度,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分析其出现的发灾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和可能成灾范围,确定可能的地质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
5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通信保障
5.1地质灾害预警信号
(1)可采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2)由地方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它预警信息,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5.2应急通信保障
(1)公布各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和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成员联系电话,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2)各工作组应配备大功率(半径大雨5KM)对讲设备。
(3)公布紧急撤离所采用的信号,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6应急预案的启动
6.1预案的启动条件
当发生小型及以上严重的地质灾害(险情)时启动本预案。
6.2预案的启动方式
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灾害(险情)报告,会商并确定是否启动预案,确需启动时,由指挥部负责人正式签批启动令,启动预案。
7抢险救灾
7.1抢险救灾人员组织
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抢险救灾的负责人(一般为指挥部指挥长,也可以由指挥长委托其他人员代理)率领各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7.2抢险救灾工作内容
(3)迅速查明发灾原因和危害,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
(3)紧急疏散危险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开展险情监测,对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防止灾情扩大。
(3)迅速确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3)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暴发疫情。
(3)做好伤、病员抢救和死者的善后处理。
(3)抢修通讯、供水、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援助。
(3)做好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以及在地质灾害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
10附则
(1)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单项应急预案》。
(2)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盘县政发〔2014〕9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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