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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635
序号 审批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7月19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行政许可 供水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7月19日颁布)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 行政许可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7月19日颁布)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 行政许可 城市排水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第103项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2015年1月22日颁布) 第三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具体工作。 盘山县住建局市政管理站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4年6月4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特许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相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呢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 第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挖掘费用。 盘山县住建局市政管理站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 行政许可 依附于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4年6月4日颁布) 第四章第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盘山县住建局市政管理站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7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法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盘山县住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8 行政许可 城市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颁布)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盘山县住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9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 【法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颁布)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方案报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盘山县住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0 行政许可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盘锦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2013年8月15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盘山县住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1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处罚补办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起颁布)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 盘住建发【2015】145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2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3 行政许可 风景名胜区古迹开发、修缮审定审批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风景名胜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18日颁布) 第八条 对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和具有民间传说的重要人文景观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严加保护,严禁拆迁和其他破坏行为。 盘山县住建局绿化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4 行政许可 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2013)》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以及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 盘山县住建局绿化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5 行政许可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2013)》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市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盘山县住建局绿化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6 行政许可 环境卫生设施(含公共厕所)建设、改造、拆除或拆迁审核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征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120号,2001年4月1日颁布)。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盘山县住建局环境卫生管理站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7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1994年11月1日颁布)
盘山县住建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2 其它行政权力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盘山县住建局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3 其它行政权力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盘山县住建局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2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合同备案 【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9号 ,2007年8月21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3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规定》(辽建发30号,2011年06月16日颁布)
第三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合同备案的办理与监督管理。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4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5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8号,2009年10月19日颁布)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盘山县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7 其它行政权力 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 【规范文件】《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174号令,2004年10月12日颁布) 二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后)。 盘山县住建局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8 其它行政权力 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规范文件】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55号令,2005年4月15日颁布) (四) 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盘山县住建局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9 其它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备案 【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6月1日颁布)
第一章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盘山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77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78 其它行政权力 建筑企业出入境管理与备案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入出境承包工程管理规定》(1999年1月1日颁布)
第六条 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入、 出境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负责对入,出所属行政区域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每季度末对本市入、出境承包工程情况汇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80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审查备案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颁布)
第二章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
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设单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六)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盘山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81 其它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验收备案 【规章】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报送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盘山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82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中标结果备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颁布) 第一章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颁布) 第一章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盘山县住建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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