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 | 无 |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第一款 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政府组建。 第二款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 盘锦市司法局 |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委托盘山县司法局实施初审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初审 | 无 |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 盘锦市司法局 |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委托盘山县司法局实施初审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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