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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386
序号 审批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尸体外运审批 【规章】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1998年5月27日颁布)
第十八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应当将遗体在当地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运往外地的,必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国际运输遗体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国际运尸联系网承办。
第十九条 设立殡仪服务单位,必须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从事遗体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服务单位承办。殡仪服务单位必须使用喷涂专用标志的接尸车辆,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盘山县民政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非行政许可审批
2 其他行政权力 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规章】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第17号,1996年6月18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力求统一。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盘山县民政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非行政许可审批
3 其他行政权力 县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备案 【规章】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第8号,1985年1月15日颁布)
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盘山县民政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 其他行政
权力
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辽民发[2008]15号) 第五条 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机关为省级民政部门。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盘山县民政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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