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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486
序号 审批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部分第(四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在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 第十九条 规范政府投资程序: 凡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也可委托行业部门审批。投资额比较小或特殊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行政许可 项目核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5〕7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8号)
第二条 我省境内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制度。《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所列的《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了省内各级政府核准机关的权限。《目录》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目录》之内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我省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全省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建立全省投资核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
告的批准程序。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2010年9月17日颁布)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 行政许可 项目招投标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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