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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审核转报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597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封闭初审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公路封闭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交公养发012]143号 )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封闭公路申请时,管辖封闭公路路段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 第七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公路管理段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出具不受理、补正或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实质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1)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要决定书》
(3)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2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道路增设平交道口、上跨、穿越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本法自1998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公路管理段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出具不受理、补正或受理通知书。(3)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勘验。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照程序转入路政部门办理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3 其他行政权力 跨县道路旅客运输开业、停业、歇业及变更初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颁布) 第十条 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报请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30日内到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初审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第2号)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3.上报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向市级运管部门上报,不符合条件,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其他行政权力 客运新增和更新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初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自2004年7月1日起颁布) 第十条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1.核发责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其他行政权力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初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自2004年7月1日起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初审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第2号)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3.上报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向市级运管部门上报,不符合条件,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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