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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审核转报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427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规章】 《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2013年3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国家安全、地震、气象、文物、军事管理等部门依法出具的意见书。   盘山县政府办公室地震办 1、检查立案拟定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核定阶段责任: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标准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需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参数;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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