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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547
序号 审批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辖区内采砂取土许可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颁布)
第三章第十八条 河道采砂应当遵循保障防洪、供水安全,谁采砂谁恢复,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原则。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河道整治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第二十六条 采砂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数量、期限、深度、方式、弃料处理等要求进行作业;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因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植被毁坏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采砂权人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清理。
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河务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行政许可 辖区内利用堤顶、戗台做公路许可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颁布)
第二章第十三条 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身、堤顶和戗台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河务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 行政许可 辖区内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颁布)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河务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 行政许可 辖区内河道、渠道内建设项目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6年1月13日颁布)
第二章第十一条 在河道、渠道上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拦渠、跨河、跨渠、临河临渠建筑物,铺设跨河、跨渠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河务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 行政许可 辖区内围垦河道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章第四十条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河务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 行政许可 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颁布)
第二章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河务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7 行政许可 辖区内河道(含水库、渠道)内建设、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许可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01月08日颁布)
第三章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河务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8 行政许可 建设水工程审批(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初审)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三章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河务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9 行政许可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颁布)
第十七条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电力、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水土保持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0 行政许可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同步验收。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规章】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7月8日颁布)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水土保持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1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水资源办公室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2 行政许可 凿井工程 许可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1日修正)
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施工单位在凿井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经其核准后,方可实施凿井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建设单位的凿井工程。
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水资源办公室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3 行政许可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盘山县水利局盘山县水资源办公室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4 行政许可 防洪规划同意书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颁布)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盘山县水利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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