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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371
序号 审批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
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就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规章】《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颁布)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内陆水域(县政府审批,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
2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
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盘山县水产苗种监督管理站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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